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續審,首名證人、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角色黃振強錄取口供的偵緝警員續作供,接著證人黃振強出庭,由於黃振強需時確認其證物電話內容,陪審團退席,下周一黃振強正式作供。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下,國家安全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供稱,調查報告顯示的開始時間是到達荔枝角拘留所之時,其後還要進行安檢,除身份證和警察證明文件外,其他隨身物品均鎖於儲物櫃,入內後在等候室等待與黃振強會面,當黃與其代表律師進行傾談,他便到隔離房間等候,而離開拘留所需拿取出閘紙。

劉偉雄表示,作為調查員,他負責所有文件證物但不包括與財務有關的調查,直至去年年尾才兼顧統籌財富組文件。劉另確認案中女被告劉佩凝於12月9日在外地返港時於機場被捕。劉作供完畢。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隨後向法庭表示,將會傳召黃振強作供,但呈堂的陪審團文件夾中、從黃手機所擷取的telegram對話數量眾多,錄取黃手機的影片時長達6小時,需由黃振強一一確認涉案內容由其手機傳出,控方遂向法官申請,由控辯各方派代表監察黃於庭內瀏覽涉案內容,陪審團和法官可先退席,周大狀解釋此舉有助證供流暢性,並可減少約4名證人出庭作供,法官張慧玲和辯方同意安排。

其後黃振強在懲教人員看管下步上證人台宣誓,確認控方所指他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身上被搜出兩部電話,而警方擷取了手機內容,黃振強表示曾經查看。

主控周凱靈向黃振強展示一部iPad,並解釋當中載的截圖需黃確認是否其手機對話的內容,預計黃振強查看截圖所需時間會較短。

本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的交替控罪、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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