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68日審訊,亦是第五名「從犯證人」、法律助理陳梓華第10日出庭作供。陳梓華今承認自己有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而他曾向警方否認此事,陳梓華承認他當時沒有向警方說真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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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午休。案件將於下午2時半再續。
12:50 被捕後曾情緒崩潰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辯方指出,警方與陳梓華完成180分鐘錄影會面後,在2021年5月3至5日,分三次在陳梓華在場下,以手提電腦錄取口供,「一路傾一路打」,合共505分鐘。李運騰法官問陳梓華是否留意到錄取口供的時間比錄影會面時間長,陳梓華指:「我唔知,我當時無諗咁多」。警方另在2022年11月10日為陳梓華錄取口供,歷時285分鐘。
文件顯示,2022年5月7日至2024年1月15日,警方曾經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望陳梓華65次,見面時間合共約65小時。陳梓華表示他沒有印象警方曾經寫任何筆記,他當時亦沒有與警方討論任何有關證供的內容。陳梓華被問及在該65小時的警方會面中談論過什麼事情是,陳梓華回答:「身體囉,主要都係講喺裏面嘅生活,抱怨囉」,但表示警方當時沒有為他錄取口供或作錄影會面。
陳梓華印象中當時警方沒有為他作出任何回憶練習,李運騰法官續問及陳梓華知否該65次警方探訪的目的是什麼,陳梓華回應:「我一開始以為係程序上,要望一望我點」,「一開始好經常係我情緒好崩潰,去到後來我會講下啲生活嘢⋯⋯講吓⋯我係裏面係睇唔到太陽,所以真係講下生活個啲嘢,想知多啲。
法官李運騰問到,陳梓華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期間是否允許親友等人探訪,陳梓華稱:「唔係所有囉,因為都要做申請」。
12:30
辯方在庭上展示警方探望陳梓華的時序表,陳梓華在2020年10月10日因「協助罪犯罪」被捕,及後在2021年2月15日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被捕。陳梓華在2021年2月15日至16日,兩日期間錄取了近288分鐘的錄影會面。警方在2021年3月31日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陳梓華時,陳梓華首次問及警方他可否成為控方證人,但陳忘記他曾否表示他需要時間考慮是否成為控方證人。
陳梓華在2021年4月28日成為控方證人,並錄取了長達101分鐘的錄影會面,並在2021年4月29至30日,分3次錄取了共79分鐘的錄影會面,即3日內錄取了共180分鐘的錄影會面。
辯方指出,警方在2021年3月31日至4月26日,7度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陳梓華,總時數達18小時。李運騰法官問及陳梓華與警方在該些會面時與警方談及了什麼,陳梓華回答:「我無印象⋯嗰時主要都係我情緒⋯」。陳梓華指警方在2021年3月31日探望他時,「好似有」撰寫筆記,然後輕聲說:「其他我無印象」。
12:10 小休後開庭
辯方重提,今早問起李宇軒獲警方保釋後、打給陳梓華的首個電話中,陳梓華有否告知李宇軒需要看看如何安排離港,而今早陳梓華在庭上回答,在首個電話中沒有談及離港。辯方問,陳梓華今早的答案是否真實。陳梓華指是真話。
辯方續指,2021年4月30日的錄影會面中,陳梓華向警方表示在該次電話中,兩人有討論李宇軒離港。辯方問,陳梓華在錄影會面中的答案、與今早庭上的答案,哪個才是真話。陳梓華表示庭上的版本才是真實。
辯方引述,陳梓華早前供稱在2019年7月首次見黎智英私人助手Mark Simon,及後展示Mark Simon的出入境記錄,顯示Mark Simon在2019年6月19日離境、至2019年7月24日才返港。辯方問,陳梓華是否在2019年7月底才首次會見Mark Simon。
法官杜麗冰亦指,根據出入境記錄,Mark Simon在2019年7月26日再次離境、至7月29日才返港。陳梓華一度沉默,及後確認自己可能在2019年7月尾才首次見Mark Simon。
辯方續展示一則電郵,日期為2019年8月19日,由「[email protected] 」發給「[email protected] 」,後者為陳梓華的電郵地址;電郵中提到「第一次展覽:《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 全球報紙集合展》」,日期為2019年7月2日至7日,而舉辦地點為香港灣仔軒尼詩道富德樓6樓。陳梓華確認電郵中提到展覽日期和地點脗合他的記憶。
辯方續指,陳梓華早前供稱在2020年5月最後一次見Mark Simon,但根據出入境記錄,Mark Simon在2020年4月18日出境及後再沒有返港;陳梓華同意自己最後一次見Mark Simon,有可能是在2019年4月。
11:25 小休30分鐘
11:20 曾偕李宇軒與勇武小隊隊長及前線會面
辯方重提陳梓華早前否認自己是勇武派成員之一,亦否認自己是暴力示威者。辯方問陳梓華的手下有沒有一至兩隊勇武小隊,陳梓華回答:「沒有」。當辯方問到陳梓華是否認為勇武派可以向外界給予香港政府不能有效管治香港的觀感之方法,陳表示:「我唔同意」。
另一方面,陳梓華同意他曾在2019年7月至8月,與李宇軒在火炭工業區某大廈地下見面,當時亦有某一對勇武小隊的男隊長Captain以及前線女示威者Cath。陳梓華在辯方盤問下否認當日他曾說Cath是負責炸彈、汽油彈等爆炸品、向李宇軒提及其勇武小隊造成721白衣人事件、中聯辦衝擊事件、口岸發現有爆炸品事件,亦指當日他們在火炭見面時,所有上述事件都未發生。
否認曾表示願成流亡政府領導人
陳梓華供稱他們在2019年7月至8月有一個交流會,故陳梓華「叫埋李宇軒去」火炭見面,「但我無講過我有一隊勇武小隊做過啱啱講嘅任何嘢」,亦沒有向李宇軒指其勇武小隊需為大埔開槍事件負責。陳表示他相信Captain是某個勇武小隊的排長(platoon leader),亦相信Cath是勇武隊隊員。
辯方問陳梓華曾否在任何場合向李宇軒提及,成立流亡政府後陳梓華願意成為領導人,陳梓華思考一會兒後回答:「我會話無」。陳梓華亦否認他曾向李宇軒提及他負責軍隊,亦否認他向李宇軒提過以色列軍隊可向勇武小隊提供訓練。
11:00 「升旗易得道」陳世德表明可為李宇軒提供安全屋與財政支援
陳梓華確認當年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透過Telegram找他,表明自己可以為李宇軒提供安全屋、交通及財政支援,陳梓華形容當時陳世德「唔係討論,係直接講佢可以提供所有支援」。陳梓華遂告知李宇軒此事,然後陳世德與李宇軒聯絡及見面,李宇軒事後告知陳梓華自己安全。
陳梓華另與男車手Cap討論過安排李宇軒離港事宜,Cap表示他可以提供協助,為李宇軒安排釣魚工具及船家,亦提供喬裝裝扮以隱瞞身份,Cap此後與李宇軒直接聯絡,李宇軒向陳梓華交代他已在Cap協助下安排離港事宜。陳梓華忘記他曾否把李宇軒的聯絡方法給予船家,亦忘記他是否曾指示李宇軒抵達台灣後到警署自首及尋求協助。
否認告知李宇軒赴台後可乘捷克官員私人飛機離開
陳梓華堅稱他沒有向李宇軒提及,李宇軒可乘搭捷克官員的私人飛機離開台灣。陳指李宇軒當年上船前曾經聯絡他,交代自己準備離開香港。
辯方展示陳梓華的代表律師劉豹在2021年5月7日寫信予律政司,表明陳梓華願意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建議律政司把另一項「串謀協助罪犯罪」存檔法庭或撤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2021年5月21日回信表示,若陳梓華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同意律政司所準備的案情摘要,律政司便同意把另一項「串謀協助罪犯罪」存檔法庭。陳梓華確認現時其「串謀協助罪犯罪」已存檔法庭,其承認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仍在等候判刑。
10:40 陳為李宇軒穿針引線安排安全屋
辯方盤問下,陳梓華承認有安排李宇軒離港,但陳梓華稱在李宇軒保釋後的首個電話中,兩人沒有提到離港。法官李運騰便問到兩人該次電話的對話內容。
陳梓華稱,「當時佢(李宇軒)需要地方住,佢話需要一間安全屋,佢話佢俾人拉咗,佢部電話、所有嘢都曝晒光,佢覺得我(陳梓華)需要走,佢話佢需要支援」。
辯方問陳梓華,當時他有否告訴李宇軒,他可以安排到安全屋。陳梓華否認。辯方續指陳梓華在2021年4月30日的錄影會面中,表示自己曾告訴李宇軒「幫佢問下,安排下」。陳梓華同意自己曾告訴李宇軒會協助安排安全屋,兩人亦在電話中討論過「反跟蹤」策略。
陳梓華稱,他最終在Telegram中聯絡到一個名為「Kyle」的用戶,並將Kyle的聯絡方式交給李宇軒及將見Kyle的地點告知李宇軒。陳梓華不記得李宇軒最後有否住在Kyle提供的安全屋,但李宇軒事後有聯絡及表示自己安全。
10:20 介紹李宇軒認識安排船隻偷渡人士
辯方問陳梓華,他在錄影會面中,是否曾向警方否認自己協助李宇軒離港,指自己「無資助過佢(李宇軒)一分一毫,更莫講話協助佢離開香港」。陳梓華承認他當時向警方說的是「假話」。
法官李運騰亦問到,在李宇軒被捕後獲警方保釋的首日,李宇軒是否已經透過Telegram電話聯絡陳梓華,問陳梓華有沒有方法離港。陳梓華同意。李官續問到,李宇軒有否問陳梓華可否安排船。陳梓華稱「當日無」,但後來李宇軒有講及離港,而他向李宇軒表示「我要問下」。
李官追問,兩人有否討論安排李宇軒離港。陳梓華稱「個時唔係講緊偷渡㗎」。李官續指,不是在說「偷渡」,而是離港。陳梓華稱李宇軒有問及,但當時自己沒有回答可以安排。
辯方問到,陳梓華後來有否告訴李宇軒,他可以安排到船隻及安排李宇軒離港。陳梓華否認,但同意就安排船隻離港、「我有介紹人畀佢(李宇軒)識」。
10:00 開庭
陳梓華身穿灰色西裝、白色裇衫,蓄黑色短髮及戴上金屬幼框眼鏡,在3名懲教人員陪同下,從法庭特別通道走到證人席就坐。
辯方提到上周四盤問陳梓華時,曾問到陳梓華與李宇軒有否在電話中討論安排李離港,當時陳梓華回答沒有。辯方問陳梓華,當日答案是否真確。陳梓華稱「真話」。
承認曾協助李宇軒離港
辯方續指,陳梓華在2020年10月10日的錄影會面中,曾向警方表示自己沒有協助李宇軒離港,當時陳梓華是否說實話。陳梓華稱「我唔識答呢條問題」,因為他當時認為那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官李運騰表示不能理解陳的答案,指出那是一個事實問題。陳梓華其後表示「當時講緊假話」。
法官李運騰追問陳梓華,換言之,他是否的確有協助李宇軒離港。陳梓華同意。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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