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決定越權,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今午公布裁決理由,大幅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其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方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黎智英一方早前陳詞指,香港法庭針對國安委的決定具有司法管轄權,而雖然《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如果其決定越權,司法覆核理應適用。
上訴庭判詞今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其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則會有違初衷。
判詞再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有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此發出的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後毫不模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故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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