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層及1名經理於2014至2015間四度發債時,串謀一家證券公司總經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債券,但隱瞞實際由康宏關連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證券行總經理受審後被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或緩刑,另禁止擔任公司董事。4人早前不服上訴,上訴庭今午宣判4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解釋指當中安排不是虛假交易,而控方又未能證明其依賴上市規則適用本案。

原審時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被判入獄7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3年;49歲康宏前財務總監陳麗兒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兩年;42歲前經理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51歲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判監5個月。

判詞指,案中鼎成證券做四次發債配售代理,而康宏關連公司康宏證券則是鼎成的分配售代理,控方不是指控康宏、鼎成、康宏證券三方此安排屬虛假交易,相反,事實上證據顯示三方都依照配售協議及分配售協議行事,康宏證券亦必須依賴此安排,才能在配售事宜當中獲鼎成分發佣金。上訴庭認為康宏不可能只是虛假地與鼎成作出協議,虛假地委聘鼎成作為配售代理,而實際委聘康宏證券,原審法官不但未有就虛假交易一事裁斷,控方甚至於上訴時接受三方各自「之間」的協議並非虛假,因此原審法官根本沒有基礎對鼎成的存在視而不見,沒有基礎認為康宏與康宏證券「之間」進行交易。

判詞續指,本案並無實質證據指麥光耀個別地與鼎成達成協議,證據極其量只顯示康宏證券與鼎成達成協議,若非關連人士則《上市規則》中沒有強加康宏任何披露責任,控方基於披露責任而指稱的隱瞞亦不成立,故控方所指的違反披露責任而串謀隱瞞,基本上無法成立。

判詞又指,由於在控罪所述時段內聯交所並沒有將鼎成視作關連人士,鼎成於各被告而言,只是獨立的第三方,不是關連人士,鼎成分別與康宏和康宏證券達成的協議,起碼表面上並無不妥,亦不涉及申報或披露的問題。判詞最後指原審法官亦在判刑時表示,即使麥光耀向董事局披露事宜,康宏「仍有相當可能會同意聘任(康宏證券)出任配售代理」,因此案中未能證實涉案行為會損害經濟利益。

判詞結論指當控方確認上述安排不是虛假交易,而控方又未能證明其依賴的上市規則適用本案時,即使控方證據能顯示該安排可能達致規避效果,法庭亦不能僅因此而漠視上述安排的法律實質及效力,甚或視之為虛假而推論各被告存有「不誠實」的意圖。

案件編號:CACC239/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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