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因應政府去年(2023年)9月世紀暴雨發出「極端情況」的經驗,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為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的工作安排提供更適切的指引。其中當發出「極端情況」後的僱員上下班安排,會與目前熱帶氣旋八號或以上信號及黑色暴雨警告時相同。
僱主不應因「極端情況」扣薪扣假
新公布的《守則》中提到,如政府公布「極端情況」,僱員除非與僱主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否則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若工作地點有危險,僱主應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僱員的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內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他們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他們暫避。
若僱主必須安排僱員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返工作地點當值,僱主應預先與僱員商討及協定當值安排及應變措施。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及「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如公共交通暫停或只提供有限度服務,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安全接送往返工作地點的服務,或向他們另外發放交通津貼。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由於自然災害屬無可避免,僱主不應因僱員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而未能上班或及時返回工作崗位而扣減他們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減少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或要求僱員以額外工作時數補償他們未能上班而減少的工作時間。
發言人又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僱員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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