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護老院女營運者於4年間,持續向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提供賄款,以獲轉介33位瑪嘉烈醫院出院長者入住其安老院,涉款8.3萬元,兩人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指,案件有持續性,金額不低,為典型的貪污案,判處涉案社工監禁8個月,護老院女營運者則被判囚6個月18日。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指,同意兩被告背景良好,一生奉公守法、對社會有貢獻;被告邱俊和因案件失去工作和長俸,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8個月。至於被告李麗珍,李官認為被告盡心盡力照顧老人家是其責任,而她亦非沒有得益;李同樣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她有協助控方,減45%刑期後,判囚6個月18日。
被告邱俊和,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被告李麗珍,樂年護老院負責人。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於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間一同串謀,使作為公職人員的邱,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利益,轉介由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出院的病人至樂年護老院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邱俊和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利益。
案情指,於2018年5月10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間,邱安排了總共33名由他處理的荔景大樓病人入住樂年,有11名病人的親屬表示邱向他們建議樂年護老院。根據李電話中2020年8月至9月的whatsapp紀錄,李不時通知邱宿位空置情況,而邱回覆他會努力。2人曾經7次見面,每次均在邱處理的荔景大樓病人入住樂年的當日或其後數日發生,兩人又曾就協議金額爭拗。廉署調查發現,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賄款83,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案件編號:WKCC4344/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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