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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凌晨,跑馬地警署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事後有6名男女被捕,44歲男被告去年承認兩項縱火罪,另外5名被告否認縱火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經審訊後裁定首3名被告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準備、有分工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遂判3人兩項縱火罪成;其中兩母子另涉串謀摧毁警方對家人刑事調查的證據,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押後至6月24日下午三時進行求情,期間5名被告需還押看管。

被告倪永聰裁定兩項縱火罪成。蘇正謙攝
被告倪永聰裁定兩項縱火罪成。蘇正謙攝

法官王詩麗考慮三名被告倪永聰、區躍南、黃浩程在案發當日「變身」為「黑衣人」,化驗結果顯示天拿水樽有倪永聰的指紋,三人當日均戴上手套,以2至3秒的速度快速登上認罪被告甘偉達的私家車,甘偉達便隨即駛離現場。法官王詩麗遂裁定倪永聰、區躍南、黃浩程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警署外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用火摧毁警署油站地面、油缸天花及電力分站,然後跑上認罪被告甘偉達的接應私家車,盡快離開現場。

王官指出,甘偉達是負責駕車,倪永聰、區躍南、黃浩程三人是負責下車監察或投擲汽油彈,亦是有預謀、有組織、有準備、有分工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各人均有共同的犯罪意圖,並藉其所擔當的角色達到犯罪的目標。王官肯定他們意識到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所存在或將存在的風險,但他們仍然作出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是罔顧停泊在警署旁的私家車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遂裁定3人兩項縱火罪成。

被告倪炳楠與其母親丁鳯霞串謀妨礙司法公罪成。蘇正謙攝
被告倪炳楠與其母親丁鳯霞串謀妨礙司法公罪成。蘇正謙攝

另一方面,47歲女被告丁鳯霞主要以經營「金里程」服飾店鋪為生,店鋪位置在北角和灣仔,「6號金里程」是第4間店鋪,由小兒子倪炳楠營運。「6號金里程」店內有24個空玻璃瓶、可用作組裝汽油彈的化學物品、32支石油氣等。倪炳楠辯稱其母親丁鳯霞認為金里程是中資店,怕有激進示威者到中資舖打砸破壞甚至燒舖,故叫他倒掉裝修剩下的火水。

王官分析指,倪炳楠、其兄長倪永聰 、其母親丁鳯霞、其姨姨也有6號金里程的鎖匙,王官認為倪炳楠有可能未必清楚店內所有物品的存放,即使他知道店內有涉案物品的存在,也不代表他管有或有能力控制該些物品,故裁定倪炳楠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

至於倪炳楠及丁鳯霞兩母子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王官指丁鳯霞案發時知道大兒子倪永聰因縱火罪被捕,連帶聲線表現驚慌,又用WhatsApp要求小兒子倪炳楠倒火水。王官認為兩母子當時已心中有數,知道倪永聰因縱火罪被捕,以致小兒子倪炳楠建議「我要唔要落閘先?去執晒嗰啲嘢先再搞呀!」王官認為倪炳楠明顯想隱蔽行事,遂肯定兩母子在案發當日達成協議,摧毁警方對倪永聰刑事調查的證據,裁定兩母子罪成。

不認罪被告依次為倪永聰(27 歲,售貨員)、區躍南(25 歲,髮型師)、黃浩程(23 歲,倉務員)、倪炳楠(24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7 歲,售貨員)。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兩兄弟,丁鳯霞為其母親。

首四名被告同被控兩項縱火罪,倪炳楠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倪炳楠另與其母親丁鳯霞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毁證據。王官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另外三罪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24/2021 & DCCC 125/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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