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護理系去年的迎新營疑出現非禮事件,鄰組「組爸」被指掃女新生腰側,及「撩」其手臂,男學生否認一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粉嶺裁判法院裁判官梁雅忻今裁決指,就「火車捐山窿」時案發的非禮罪,目擊者未有以樣貌辨認非禮者的五官,法庭不能安穩地確認被告就是涉案者;而就普通襲擊一罪,事主在知悉被告談及色情話題下,自願伸出手臂讓對方作示範,終裁定被告兩罪脫。

被告鄧皓然(20歲,學生),被控於2023年8月20日,在新界保良局賽馬會大棠度假村活動室猥褻侵犯女子X;並於同月21日,在同地宿舍客廳襲擊X。

辯方早前爭議,被告在Disco Night時並不在場,裁判官梁雅忻認為辯方的說法不切實際,而兩名粉紅色組員亦供稱在現場看到被告,遂裁定被告案發時在場。梁官續指,當時現場並無閉路電視,控方主要依賴唯一目擊者A的證供。梁官相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認為A及事主X兩人的證供互相支持,相信當時確實有非禮一事發生,惟辨認出被告仍是最重要的一環。

梁官引述A的證供指,A依賴髮色、體型、身高、粉色上衣及背影作辨認,當時未有見到五官,亦承認晚上於客廳見到被告時未有認出,直至翌日看到被告的金髮及身高才「認出」。梁官續指,A所依賴的特徵並不是非常獨特的特徵,因淺粉組同組共有3男子皆是金髪且髮型相似,而翌日的水戰活動中亦只有被告穿著淺粉色上衣。梁官認為單靠背影辨認,法庭未能安心地確定被告就是涉案者,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梁官信納被告曾在X的手臂上來回掃、故意將頭貼近X的大腿等為事實;惟X在知悉被告講及色情話題下,仍自願伸出手臂,讓對方能觸及其手臂。梁官指縱使被告的行為不受歡迎,但他當下未必知悉,認為案件未有證據顯示構成普通襲擊,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FLCC1451/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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