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歲男侍應為「佔便宜」,5年前四度在小西灣住所與約14歲妹妹性交,被捕後直認「阿sir,我係有同佢發生過性關係」,早前承認了4項亂倫罪。法官陳仲衡今午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監禁6年半,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經常遭被告及父母施暴,案發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出現幻覺、幻聽、被逼害妄想及抑鬱,向社工揭發案件後被母親責怪丢臉,要求撤銷口供。
陳官判刑前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兄妹關係不如辯方所言要好,現年29歲被告 T.T.C.及父母經常暴力對待事主,事主屢向母親投訴被告惡行亦未有制止,視若無睹,向外求助亦無補於事。陳官續引述指事主案發後受嚴重影響,出現幻覺、幻聽、被逼害妄想及抑鬱症狀,無法正常上課,惟母親以生活艱難為由,要求事主忍耐,事主終向學校社工揭發案件,母親曾因此責怪事主丢臉,要求事主撤銷口供。
陳官再引述指事主原本害怕被告,平常會察言觀色了解被告心情好壞,現感到自責羞恥,後悔當初沒有武力反抗被告,又自覺失去了家庭,與母親關係疏離不想再度聯絡,亦因對方認為自己製造麻煩而感到傷心。陳官引述報告最後指事主因受漠視和家暴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在不再信任及恐懼男人,此後活於恐懼之中,凡看見身形與被告相若之人都會感到驚恐,害怕遭受被告報復,未來將離開家庭獨立生活,亦需持續接受治療。
陳官判刑指本案違反基本倫常道德、家庭結構,須判刑阻嚇望撫平傷痛,被告比事主年長9年多,2017至2019年間4次亂倫,拒絕接納辯方解釋因兄妹感情要好要犯案,因為被告亦抱持「佔便宜」心態犯案,亦與報告內容相違背。陳官續指事主所受傷害加重刑責,每項亂倫罪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終判囚6年半。
案情指,被告T.T.C. 18歲畢業後從內地來港,與母妹同住於小西灣某單位,父親則於2017年中離世。案發於2017年至2019年,某日年約24歲的被告與年約14歲妹妹單獨在家中沙發上看電影,由於沙發較小,2人靠得較近,被告聲稱自己有性慾及有反應,為「佔便宜」故靠近妹妹行為曖昧。被告抱著妹妹,拉起上衣,緊貼身體,主動以陽具接觸對方大腿,再嘗試插入陰道惟不果,被告轉而躺下,置妹妹在上,妹妹將陽具放入陰道性交,為時約10至30分鐘,期間沒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事後2人若無其事。被告認為妹妹沒有拒絕因為根本不解2人之事。
2019年11至12月被告與女友分手後,月內3次與妹妹交歡,期間妹妹曾為被告手淫,最終均沒有使用避孕套或射精。事後2人曾起爭執,從此再沒有交歡。被告2021年12月20日晚上於小西灣廣場被捕,警誡下指「阿sir,我係有同佢發生過性行為」,其後在3次錄影會面披露上述事件。
現年29歲被告T.T.C.承認身為男子,於2017年至2019年12月期間,在香港小⻄灣某單位,四度與16歲以下的女童X性交,而其知道女童X是他的妹妹。
案件編號:HCCC21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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