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起,公營學校在採購或招標時,須確保採購對象不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教育局昨向學校發出最新的「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通告,同樣新增「國安條款」。下學年通過計劃租借學校設施的體育團體,若曾經或將會危害國家安全,或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合理相信」上述情況即將發生,文體旅局可即時終止租借項目,學校亦有權隨時終止借出設施。
開放學校設施推動體育發展計劃由2017/18學年起推行,鼓勵公營學校向體育團體開放學校設施,舉辦體育活動。教育局昨向學校發通告,公布下學年的計劃詳情,除了更新合資格參與團體名單,亦更新團體使用設施條款。新增條款包括:若體育團體曾經或正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或者體育團體繼續舉辦活動會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時,文體旅局有權終止項目。若文體旅局合理相信體育團體曾經或正干犯相關罪行,或繼續借用設施或影響國安利益時,亦可收回團體的使用權。
違規團體或被禁入校
另外,本報比較本學年及新學年通告上的條款,若體育團體被發現未有遵從使用條款,學校除了可禁止團體使用設施,最新條款亦列明學校可禁止團體進入學校範圍,甚至隨時終止借出設施。新增條款亦包括使用團體須自行清理所有廢棄物,並還原設施,保持清潔。
至於計劃的其他細節大致維持不變,學校可就體育團體借用設施後舉辦的首項活動,獲得4萬元津貼,其後每項獲3萬元,最多可獲19萬元津貼。有意參與計劃的學校可在6月底前向教育局提交申請,參與學校名單會在7月初經文體旅局轉交合資格體育團體。
去年教育局亦曾經更新學校採購指引,新增「國安條款」。指引列明學校在3種情況下可立即終止合約,包括公營或承辦商曾經或正在干犯或進行危害國安的罪行或行為,繼續僱用承辦商將危害國安等。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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