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周三(8日)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有犯罪意圖而傳播一首「涉分裂國家、煽動及侮辱國歌」的歌曲的指明非法行為之後,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發文指,留意到網絡上就該禁制令的執行和言論自由的關係存在一些誤解和偏差認識。
充分保障言論及資訊自由
香港非常重視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但是和世界許多其他地方一樣,也要防止有人濫用這些自由去損害別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尤其是在沒有邊際的網絡世界。香港特區《基本法》及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兩條國際公約已充分保障大家的言論和資訊自由的權利,然而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施加合理和必要的限制的,在防止罪案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否則會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傷害。
營運者明確的表明有力遵守
環顧四周,許多國家和地區早已對網絡不當內容採取應對措施。例如 歐盟可要求多間科企巨頭在收到個別使用者通知或國家機構告知後,迅速移除根據歐盟及歐盟成員國法規所訂的非法內容,包括有害兒童青少年資訊、不實資訊、仇恨言論、強迫推銷等網絡內容。英國則規定科企在預防和迅速刪除恐怖主義等非法內容方面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澳洲可強制刪除有關兒童性剝削和極端主義等非法網絡內容。
張國鈞續指,每一家稱職的網絡平台營運者都會有清晰的公司政策規範其網絡平台的內容,絕不容許其網絡平台載有涉及欺詐誤導、提倡或姑息暴力、倡議歧視或煽動仇恨的內容。稱職的營運者亦會有明確的公司政策表明會遵守不同地方的法律,並會移除會產生法律問題的內容。舉例來說,Google 在網頁上有關搜尋的內容政策中,表明該公司會為了遵循法律規定,將某些內容或功能排除在搜尋結果之外。另外,如果該公司獲悉某些內容在部分地區具有爭議,也會根據當地法令從該地區的 Google網站中移除。
上訴庭的判決書指出,要對一些在網上進行有關該歌曲的非法行為的個別匿名人士採取法律行動並不切實可行,而較為有效的方法是要求網絡平台營運者停止為其平台上進行的這些行為提供便利。所以,禁制令的其中一個重要作用是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違反禁制令的視頻,尤其是網絡平台營運者已表示,會在法庭命令下準備配合政府的要求。案中的證據亦不顯示他們對於遵守禁制令有憂慮或困難。
禁制令適用範圍非常清晰
張國鈞強調,禁制令適用的範圍非常清晰,只是針對意圖煽動分裂國家、煽動和侮辱國歌的情況下而廣播、表演、分發或傳布該歌曲,以維護國家安全及國歌的尊嚴。而且,禁制令的範圍限於防止刑事罪行,並已顧及可能牽涉言論自由權利的關注,容許某些與歌曲有關的合法行為不受限制,例如並不涉內禁制令指明的刑事行為的學術活動或新聞活動。禁制令當中更說明任何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或任何日後受影響者可以向法庭提出撤銷、更改或澄清禁制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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