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海外已婚同性伴侶,使其無法申請公屋或同住對方已購居屋,男同志先後入稟司法覆核推翻房委會決定,在3案中均獲勝訴。房屋署及律政司就3案獲批上訴許可,終院排期今年10月初開審,惟房屋署及律政司擬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故向終院申請更改審期。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今午頒下判詞,認為未能延聘彭力克並未對政府一方造成不公或不利,故拒絕其申請。

3案共涉及兩名司法覆核申請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音譯:Li Yik Ho),兩人先後入稟推翻房委會決定,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在3案中均裁定兩名申請人勝訟,但上訴庭在今年2月向房屋署及律政司批出上訴終院許可,司法常務官其後去信通知,房屋署的上訴聆訊排期10月4日開審,而律政司的上訴聆訊會在10月7日或8日開審。

判詞指,房屋署及律政司在4月19日向法庭申請押後審期,原因是他們均擬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作為案中代表,惟彭力克在今年9月至11月有其他事務;申請人一方反對申請,並指出他們打算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而Timothy Otty亦有檔期。

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指出,終院聆訊的審期是由法庭主導、而非與訴方主導,因為這涉及到資源分配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分工。雖然房屋署及律政司指案件有公共重要性及對香港有深遠影響,而彭力克專於相關法律議題,亦曾參與香港多宗重大司法覆核案件、對香港法律足夠熟悉,即使陳樂信資深⼤律師已在房屋署及律政司的法律團隊中,林官亦理解為何房屋署及律政司會尋求彭力克作為代表,但林官認為這不足以說服法庭押後審期。

林官指,未能由彭力克作為代表,並不會對房屋署及律政司造成不公,也不相信房屋署及律政司無法找到其他專於本案議題的知名海外法律代表,惟林官在席前沒有任何資料顯示房屋署或律政司曾嘗試接觸其他法律代表,即使彭克力早前已有協助準備上訴理據等,林官不認為現階段延聘其他人代表會對房屋署及律政司構成不利,故拒絕押後審期。

案件編號:FACV 2-3/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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