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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聯同各警區5月13及14日一連兩日於荃灣,葵青,沙田及大嶼山展開代號「朝陽」(GOLDENSUN)的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及電動滑板車,以及單車違例事項。行動中,警員共拘捕41人,包括32男9女,年齡介乎25至66歲,他們分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等。

行動中,警員檢獲41部電動可移動工具,當中包括25部電動單車及16部電動滑板車。被捕人當中,有7名年齡介乎25至63歲的男子,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送外賣。他們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六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此外,人員向78名違規單車人士發出傳票,違例事項包括沒有遵守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單車載人及不小心騎單車等。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新界南打擊非法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新界南總區道路安全組向市民派發近三百份宣傳單張,教育市民切勿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警方同時呼籲所有騎單車人士,應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警方的相關執法行動仍在進行,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以及遵守其他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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