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中,24歲女幼兒工作員把2歲幼童拉倒使頭撞地,又揪起幼童再拋向牆壁,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3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刑期,認為犯案時有其他職員及11名小朋友在場,對幼童構成侮辱,屬嚴重加刑因素。暫委裁判官葉啓亮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駁回覆核,維持原判監禁3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控方無基礎覆核,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葉官裁決時同意控方指本案涉及違反誠信,判刑時已考慮被告與事主的關係、案發背景、案情嚴重、犯案次數及時長,以不必要的方式對待事主,認為判監無可避免,然而沒有證據指事主受傷,難與控方案例相比。葉官重新考慮判刑後,認為3個月監禁已經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控方無基礎覆核,終駁回覆核,維持原判,並批准辯方獲得兩次聆訊訟費。
24歲女被告陳靄盈被控於2021年12月2日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內,身為負有管養責任的人,而故意襲擊或忽略16歲以下的一名2歲兒童X。被告現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KCCC1888/2022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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