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在1988年與慈善組織復康資源協會合作,讓協會在校園內營運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RC),惟因協會沒有按協議轉介個案予理大復康科技中心(REC),理大9年前終止協議,其後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收回RC及索償,原審敗訴後上訴得直,法庭下令協會須交出RC,賠償並支付訟費。協會不服,今早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質疑理大基於錯誤基礎終止協議,終審庭駁回申請。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Rehabaid Society)。雙方協議協會可在毋須支付租金下佔用RC,對於器材、清潔、保養、管理等費用,只需每年象徵式繳費1萬元,協會期間共向理大支付了58萬元,理大則在30年間為協會補貼了1200萬元來支付RC的水電費等。

上訴庭早前裁定協議並不是允許協會永久佔用RC,協議可單方面終止,同時協議有隱含條款表明如RC及REC終止合作後,其中一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終止協議。RC與REC一直互惠互利,RC可容易取得REC的服務,REC則可從RC獲得轉介個案。上訴庭認為理大願意巨額補貼RC的營運,目的是為了獲得轉介個案以使其工程師啟動特殊復康器材服務,當理大未能獲得轉介個案,無法從中獲益時,便可單方面終止協議,而且理大亦是合理地要求協會在半年內交出RC用地,近兩年後才入稟申請,遂裁定理大上訴得直。

協會今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指在雙方同意情況下可以終止協議,然而如何單方面終止協議則另作別論,質疑理大基於錯誤基礎終止協議,故無權單方面終止協議。法官李義認為毋須複雜處理爭議,指出案中關鍵在雙方是否終止協議 ,若是又基於何等條款。李官解釋雙方當初決定合作,故簽訂合約式牌照,惟雙方關係隨時間改變,理大一方已經給予6個月時間協會,按協議條款合理地通知協會來終止協議,而且實際上更遠超6個月,陳樂信卻將合理通知條款詮釋作條件。

案件編號:FAMV 1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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