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在1988年與慈善組織復康資源協會合作,讓協會在校園內營運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RC),惟因協會沒有按協議轉介個案予理大復康科技中心(REC),理大9年前終止協議,其後入稟要求收回RC及索償,原審敗訴後上訴得直,法庭下令協會須交出RC。協會日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遭即時駁回,終審庭今解釋協會試圖要求終審庭第三度分析同樣案情,以冀得出不同結果,並非恰當上訴基礎。

原告為香港理工大學(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為復康資源協會(Rehabaid Society)。雙方協議協會可在毋須支付租金下佔用RC,對於器材、清潔、保養、管理等費用,只需每年象徵式繳費1萬元,協會期間共向理大支付了58萬元,理大則在30年間為協會補貼了1200萬元來支付RC的水電費等。

上訴庭早前裁定協議並不是允許協會永久佔用RC,協議可單方面終止,同時協議有隱含條款表明如RC及REC終止合作後,其中一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終止協議。RC與REC一直互惠互利,RC可容易取得REC的服務,REC則可從RC獲得轉介個案。上訴庭認為理大願意巨額補貼RC的營運,目的是為了獲得轉介個案以使其工程師啟動特殊復康器材服務,當理大未能獲得轉介個案,無法從中獲益時,便可單方面終止協議,而且理大亦是合理地要求協會在半年內交出RC用地,近兩年後才入稟申請,遂裁定理大上訴得直。

協會日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遭即時駁回,終審庭今頒布理由,解釋指出案中關鍵在理大可否單方面終止協議 ,若可又基於何等條款。判詞續指協會一方亦同意雙方簽訂的合約式牌照並非永久,只針對理大按協議條款是否有權給予協會合理通知後單方面終止協議,而上訴庭分析協議內容,認為雙方中止合作後,理大有權給予合理通知後單方面終止協議。終審庭認為協會上訴理據未達合理可議門檻,上訴庭經已仔細分析證據,協會卻在原審和上訴後,嘗試要求終審庭第三度分析同樣案情,以冀得出不同結果,並非恰當上訴基礎。

案件編號:FAMV 18/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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