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收緊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昨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行為,同時增加大股東透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揭露義務,由發布之日(24日)起施行。

中證監發布上市公司高層持股管理規則,對公司股價低過發行價、每股資產淨值,以及分紅不達標等情況下,大股東減持股份,以及繞道減持都設有明確限制。

文件亦提出,要防範繞道減持,包括明確因離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減持限制,禁止大股東融券賣出或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性商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限售股股東融券賣出等。

同時,中證監細化違規責任條款,對違規減持可以命令購回,並向上市公司繳付價差等具體罰則,此外也強化了上市公司及董事會秘書的義務。

本次修訂後的《持股變動規則》,吸收整合了《減持規定》中有關規範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董監高離婚分割股票後各方持續共同遵守原有的減持限制;優化了禁止買賣股票的視窗期,支援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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