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進行首讀。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這條草案的目的,是改善建造業供應鏈上持分者之間存在已久的合約拖延付款的情況,亦都希望藉改善這個情況,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機會。
拖延付款普遍逾半年 最嚴重長達2至3年
她續稱,建造工作涵蓋的範圍是很廣泛,涉及的專業或工種繁多,而且各具獨特性,難以由單一承建商或顧問去承擔整項工程,為了增加工程項目採購的彈性,本地的建造業普遍採用「分包」安排。
她指,參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各個合約方,是包括業主、承建商、分包商、供應商、顧問公司等,如任何一方拖延付款,會對組成整個供應鏈的各持分者,構成財政壓力,尤其對該些財政風險承受成較低的中小型企業,影響會更大,付款問題都有機會令到工程項目受到阻延,亦都可能令建造工人被拖欠工資。
她又表示,為了深入了解本地建造業的付款情況,發展局分別於2011年及2023年聘請專業顧問,進行廣泛的業界調查及跟進研究,結果顯示,業界估計每年平均未償付的款額,大概佔供應鏈上不同持分者業務總收益5%至12%不等,拖欠的時間普遍是超過6個月,一些嚴重的個案,欠款時間可長達2至3年,認為拖延付款問題似乎於過去10年,無明顯的改善。
她指出,目前有不少的國家包括新加坡、英國、澳洲等,都已經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而今次建議的草案,大致是採用這些海外國家的做法,亦都考慮本地業界持分者的意見,當局聯同業界的主要持分者,在2016年成立了專責小組,經多年討論,現在條例草案已得到業界的廣泛支持,亦都在去年11月,就建議的立法要點,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是大致支持。她認為各方面都期望當局盡快立法。
《條例》禁不公平付款條款 倘有付款爭議可審裁處理
《條例草案》訂定條文,改善合約付款條款,如禁止合約設有「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在收到申索方申索後30日內回應,60日內付款。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於28日内啟動審裁,合約雙方要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申索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但須於至少5個工作天前通知付款方及業主;收到欠款後,須於5個工作天內全面復工。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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