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法院今日(29日)判何澤華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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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報道,周三(29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何澤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何澤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另外,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罰款30萬元(人民幣‧下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案情透露,1998年至2023年,何澤華先後利用擔任江蘇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局長(副經理),安徽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安徽中煙工業公司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工錄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3億多元(約10.2億元港幣)。
2014年至2016年,何澤華在離職後利用原擔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煙草業務承攬、銀行攬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14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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