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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及各警區人員於黃大仙、觀塘、牛頭角、秀茂坪及將軍澳區內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行動中,警員發現年齡介乎18歲至68歲的18名本地男子及一名本地女子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員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拘捕他們,並扣查10部電動單車及9部電動滑板車。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6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警方東九龍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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