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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與無名組織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0天審訊。從犯證人彭軍壕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他指台中軍訓後預想日後會有較激進計劃,曾與同謀者吳智鴻提出不想行動太暴力,但對方沒反應。

彭軍壕指吳智鴻要求高空向警掟鏹水彈

庭上證供早前提到,2019年吳智鴻相約彭軍壕、被告賴振邦和被告許湛榮10月4日到軒尼詩道附近旅館,打算在高空向警方擲鏹水彈。辯方問行動中彭的角色,彭指吳智鴻沒交代誰負責扔鏹水彈,但如果吳指示他投擲,他有機會執行,當時旅館望出外已有人聚集,但未見有警察。辯方關注為何各人到天台準備之際,尋找時機,彭卻供稱自己下樓買外賣,彭回應「肚餓咪買嘢食」,踏出旅館大廈便看到警方正施放催淚煙,彭軍壕又不同意辯方指他庭上謊稱買外賣,實為減低罪責一說。

最後因吳智鴻指錯失時機而計劃告吹後,彭軍壕表示吳想得知鏹水彈效果,同日邀彭軍壕一同前往華仁書院測試,但彭確認吳智鴻未有擬定再使用鏹水彈日期,當時測試威力沒有甚麼意思。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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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向吳建議行動別太暴力未獲回應

彭軍壕指吳智鴻曾在群組叫各人盡量低調,因大行動要保持人手和實力,但其後有人仍商討外出示威與否。彭軍壕相信吳所指的「低調」,是指行為不要太激進。另外,彭稱軍訓後已預想日後會有較激進和暴力計劃,辯方問有否向吳智鴻說過「唔想咁暴力」,彭回應指有,就在試槍後得知屠龍小隊向吳智鴻要槍用時,彭曾私下向吳提到此問題,但吳沒有回應。

稱分不清化學品英文名 無份爆竊浸大實驗室

彭軍壕早前又供稱與被告賴振邦到浸大爆竊實驗室。辯方指彭錄影會面中,稱自己只在城大和浸大的外圍,彭解釋落口供時仍有「僥倖嘅心態」、「講少啲」,但否認辯方指推卸責任, 又稱自己「有份去有份入,但無份偷嘢....我唔識睇個堆英文,分唔到邊啲係鴻仔(吳智鴻)要既嘢」。

西貢試槍方面,彭軍壕表示一開始他與吳智鴻都有蒙面,但由於會路經露營區,有人紮營,吳認為蒙面較為突兀,因此兩人其後沒有蒙面,而各人亦沒有交談,辯方指出被告賴振邦沒參與試槍,蒙面和沒交談致不能確認身分,彭不同意。

稱賴振邦有份製炸彈

辯方又指出後樓梯試爆一事,被告賴振邦不在場,彭不同意。吳智鴻在「3c維修工作室」與製造合成炸藥者通話商討價錢時,彭在賴振邦或吳手機看到對方用戶名稱,辯方指非當場看到,而是法律文件中見到名字,賴振邦亦不在場,彭指稱賴振邦作出的行為,實為彭自己所做,彭均否認,又表示「收到文件同我落口供嘅時間有好大距離」。

辯方續指直到12月3日至4日,吳智鴻始在酒吧中介紹被告賴振邦予彭軍壕認識,但沒有道出名字,只說賴振邦是組織其中一名成員的朋友,當日目的也只是飲酒、娛樂,沒有人提及擔心閉路電視有收音;12月7日賴振邦也沒有協助製造炸彈,彭一一否認。

無意「作故仔」「拉多啲人落水」減罪責

彭軍壕表示,12月8日得悉吳智鴻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被捕,已有心理準備同樣會被拘捕,並打算認罪。辯方問,彭翌年1月17日被捕,「有無諗住作定故仔減輕罪責?」,並寫在平板電腦中,彭回答沒有,另任警員的父親從沒有給予任何建議,被捕時父親亦沒有過問,另確認從來沒有交出電話和平板電腦密碼予警方。

彭軍壕指沒如辯方所說有意在錄影會面中減輕罪責獲擔保,因當時不清楚落口供與擔保有關聯。彭兩度申請擔保被拒後,便有意向成為控方證人供出涉案者,辯方稱彭指控被告賴振邦的事情屬虛構,只為「拉多啲人落水」,換取作控方證人,彭否認。

吳與許湛榮為名校同學兼好友

彭軍壕確認,吳智鴻和被告許湛榮是華仁中學同學,亦是好友、「孖公仔」,兩人參與「鐵馬組」時只有十多歲,而「鐵馬組」只是群組,稱不上組織,而許湛榮2014年時也較少參與「鐵馬組」活動。辯方續指,吳在2013年為情企圖自殺,送往醫院,在外地留學的許特意回港陪伴吳,彭表示不知道。

辯方指錄影會面沒提及Red mr.聚會,事隔多年已不能完全確定出席者,但彭認為自己能夠確認誰在場。彭另指軍訓時,晚上經常獨自在房間,不清楚其他人有否出外消遣。辯方提到軍訓日子適逢被告許湛榮生日,遂吳邀請許前往台灣,彭回應不知道。

不知許湛榮向吳表達不想參與犯法

辯方又提及被告許湛榮曾表達自己立場,包括意圖扔鏹水彈當日,許稱不願意,吳才終止行動;又曾向吳提到不想參與犯法的事,彭均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試槍時許湛榮眼見吳拿出槍械,便指「我唔會掂呢啲嘢」,彭稱「印象中無」。

彭軍壕最後確認吳智鴻提及的行動參與者、事前薔紅餐廳會面,都沒涉及被告許湛榮,許湛榮軍訓後退出群組,沒法得悉最新消息。辯方完成盤問,控方下周二開始覆問。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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