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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主辦的「國安法律論壇」今日(8日)上午舉行,在座談環節中,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出台惹怒了「中國的批評者」,因為「他們的譴責範圍因此受到限制」,並指責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無視英國的立法對香港的影響,而是「轉移注意力」指兩地立法程序不同。

論壇設有4個座談環節,其中第二節座談的主題為「『雙法雙機制』兼容互補,標本兼治」,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主持,《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陳弘毅、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三位講者共同討論,比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内地相關法律及其他國家的同類法律的主要特徵,剖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如何與國際接軌,亦同時充分尊重「兩制」的差異。

論壇第二節座談的主題為「『雙法雙機制』兼容互補,標本兼治」。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論壇第二節座談的主題為「『雙法雙機制』兼容互補,標本兼治」。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主持論壇。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主持論壇。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江樂士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普通法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樣。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江樂士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普通法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樣。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江樂士指責卡梅倫意在「轉移注意力」,並強調重要的是實質內容,而不是程序。卡梅倫FB圖片
江樂士指責卡梅倫意在「轉移注意力」,並強調重要的是實質內容,而不是程序。卡梅倫FB圖片
他指香港和英國一樣,需要制定有效的國內國家安全法來保護自己。資料圖片
他指香港和英國一樣,需要制定有效的國內國家安全法來保護自己。資料圖片

江樂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出台激怒「中國的批評者」

江樂士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普通法世界的其他地方一樣,除非根據現有證據有合理的定罪前景,否則任何人都不會受到起訴;只有在毫無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確定嫌疑人有罪,才會在審判中定罪,這是英國和其他地方採用的傳統。

他提及,在香港,間諜罪可判處最高 20 年監禁;而在英國,間諜罪可判處終身監禁;在加拿大和新加坡,間諜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在澳洲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在美國,罪犯將面臨無期徒刑或死刑。此外,與電腦或電子系統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罪行中,在英國則可能判處終身監禁,而有關罪行在香港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

江樂士指,這種類型的比較具有啟發性,因為它顯示了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的一致程度,但這激怒了「中國的批評者」,因為「他們的譴責範圍因此受到限制」,並提及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早前雖然沒有反駁英、港國安法的相似之處,但也沒有歡迎英國的立法對香港的影響程度,而是轉而認為兩地的諮詢和立法程序有所不同。

江樂士指責卡梅倫意在「轉移注意力」,並強調重要的是實質內容,而不是程序,而事情的實質是,2019年,香港在敵對勢力合力破壞其「一國兩制」施政政策的暴動中僥倖逃過一劫,因此香港和英國一樣,需要制定有效的國內國家安全法來保護自己。

韓大元指出,《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銜接、相互相容、並行適用。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韓大元指出,《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銜接、相互相容、並行適用。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韓大元:國安法實施經驗有助應對雙法雙機制所帶來挑戰

韓大元指出,《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間的關係是互相銜接、相互相容、並行適用。首先,《香港國安法》是《條例》制定的依據,《香港國安法》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中央立法,其62條確立了其相對於香港本地立法的優先地位與適用性。此外,「雙法」同步實施有效覆蓋《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範圍,補充修改特區原有法律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立法;「雙法」的實施充分體現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至於「機制」的規範銜接,他指出,《香港國安法》重要制度創新之一是確立「雙執行」機制,在中央層面設立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對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進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他認為,「雙執行」機制運作中積累的實踐經驗為解釋適用「雙法」提供實踐依託,綜合考量了中央和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並協調各方關係,確保法律解釋和適用能充分滿足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他強調,這個世界上沒有完美的法律,法律的成效需要要看它實施後具體的效果,他相信通過過去4年國安法的實施,香港的法院已經積累了審理案件的一個成熟司法判例,有經驗、有智慧,面對雙法雙機制帶來的新課題和新挑戰。

陳弘毅進一步解釋「雙法」如何在程序和技術上的細節中互相補充。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陳弘毅進一步解釋「雙法」如何在程序和技術上的細節中互相補充。國安法律論壇直播截圖

陳弘毅解釋「雙法」如何在細節中互相

陳弘毅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了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境外干預罪」在《條例》中得以更全面地做出規定,「任何人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及使用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等作為時,即屬犯罪」。他舉例指,如有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涉香港選舉,「雙法」都有條文能夠適用。他指,「雙法」結合的綜合作用,意味著在香港人士與外國政府或外部勢力有合作或其他密切關係,政府可應採取預防措施。他又指,雖然《條例》沒有直接涵蓋恐怖主義,但其第五部分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涵蓋的行為,也可能屬於恐怖主義的行為。

此外,陳弘毅進一步解釋「雙法」如何在程序和技術上的細節中互相補充,例如《條例》第115條補充了《香港國安法》第47條,涉及行政長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就某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訊息,或國家的秘密發出證明書。根據115條,即使沒有引起相關問題的訴訟,行政長官也可以自行簽發此類的證明書。

記者 常彧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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