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及洗黑錢集團不斷利誘市民出租或售賣銀行戶口,用作轉移犯罪得益,近期更有不法之徒在社交媒體發佈北上「搵快錢」貼文,以較高額報酬吸引港人前往深圳開設當地銀行戶口,《星島頭條》記者以求職者身份聯絡獲悉,對方會提供虛假的「薪高糧準」工作證明和內地住址証明,以符合開設沒有轉帳限額的第1類戶口要求,並要求在4間銀行開戶,繼而將非法資金存入戶口再提取現金,之後會給予最多數萬元佣金。消息稱,有關資金涉及詐騙、非法賭博款等違法利益,以及企圖逃避金融規管「走資」轉往境外的「黑錢」,內地執法部門一旦查獲港人是傀儡戶口持有人,隨時面臨牢獄之災。
Facebook社交平台近日湧現招攬港人北上開戶「搵快錢」貼文,其中「港人深圳開戶提現」的廣告更杜撰假新聞:「特區政府獲中央批準港人北上提現合法化,凡持有身份證同回鄉證人士,可由本日起報名,全程3日完成收錢(3萬至4萬),由專業人士陪上深圳開戶,所有文件和費用全包,回港時向每人派發一封現金大利是,為各位解決財困」,並承諾「保證收足酬勞,自由往返內地」。另一貼文則盜用著名藝人劉德華的頭像作招徠,稱每開一個戶口可獲10000元報酬,另加2000元獎金。
《星島頭條》記者假裝財困市民通過WhatsApp查詢,不久自稱Kit的女子回覆:「第一日:上深圳開戶口(開戶費用、文件例如住址証明、工作證明、租約,我哋會幫你做好晒!最好開4個戶口,每個戶口成功提現嘅會有1萬,一個戶口大多數唔會入超過20萬,每個戶如如(入)唔超過10萬只計5千,超過計1萬畀你,喺大陸嘅基本使費公司包」;「第二日:約取款(呢個我地會約)」;「第三日:早上9點上到去,我哋有同事約你喺邊等,當中會去酒樓或餐廳食住等到款,到款嘅時候你去銀行攞現金出嚟就完成一單,通常一日可以做3單,啫係用你3個戶口,用你3個戶口就有3萬,攞完返香港出糧」。
Kit以語音留言稱,如有意「開戶提現」,需提供香港住址證明,因擔心戶口持有人捲款逃跑:「入咁多錢到你個帳戶,萬一你走佬點算?咁係香港可以搵到你先安全。」
被問及為何找香港人北上開戶,Kit說其實內地人也可合作,歡迎介紹內地朋友與她聯繫;記者又質問存入戶口的資金是否「乾淨」,她竟坦白回應:「講真如果(資金)乾淨又駛咩搵人幫取款,貪得意咩!」不過,她指資金不會涉及嚴重罪行,因為只是內地企業為了逃税而經他人戶口操作的款項,強調不會有「大問題」:「最多銀行懷疑啲錢有問題而唔畀攞,要等一個星期或者耐啲。」她再三催促記者開戶,又重申從未有人因此被捕。
消息稱,犯罪集團利誘港人北上開戶後,戶口會存入詐騙、非法賭博款等違法利益,以及企圖逃避金融規管「走資」轉往境外的「黑錢」,繼而提現及通過其他途徑轉走,內地執法部門一旦查獲港人是傀儡戶口持有人,勢遭罰款甚至入獄。
廣東普羅米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慶有律師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287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动罪》(「幫信罪」)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路存取、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即屬犯罪,若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簡訊埠、銀行帳戶、支付帳戶、網路帳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協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片、帳戶、帳號等。第44條則列明,違反第31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吳慶有律師指出,如果帳戶持有人明知對方的資金來源有問題,為違法所得,但依然借出帳戶處理相關資金,會被法院認定為從犯,可能觸犯「詐欺罪」、「洗錢罪」、「逃稅罪」等,隨時數罪併罰,後果嚴重。
《刑法》列明,「詐欺罪」規定,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龐大的,會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額特別巨大的,會被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洗錢罪」規定,被判罪成者會被沒收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於「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罰金;金額龐大且佔應課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罰金。
突發行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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