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3天審訊。控方今傳召警隊重點搜查隊隊長,她指2020年6月11日在被告李家田家中搜查約3小時,但沒有搜獲槍械和彈藥,而較早前到場的刑事調查組,當日曾表示,單位內電腦房廁所不屬於搜查範圍。
重點搜查隊未在李家田寓所搜出槍彈
在控方主問下,曾於李家田住所進行搜查的重點搜查隊隊長莫靄謙供稱,自己2020年6月任職警隊策劃及發展部高級督察,同時兼任重點搜查隊職務。同月11日她按指示帶隊到上水古洞一單位搜查,尋找與案相關證物,即槍械和彈藥。她憶述搜查的單位面積較大,又擁有室外範圍,搜查時間約3小時,但最終沒有搜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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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問莫靄謙有否搜查單位內的廁所,莫回答刑事調查組比她更早到場,並曾表示廁所並非搜查範圍,莫表示,她只是跟從指示協助搜查,遂沒有問及原因。
另早前庭上提到,拘捕李家田的警員翌日再前往同一單位,於李家田的電腦房中檢取綠色斜揹袋作證物。莫靄謙在辯方盤問下,指忘記前一天入房時,斜揹袋是否在其中。
前案件主管稱警方於遊行前已跟蹤吳智鴻和黃振強
總督察張堃婷則供稱,2019年12月8日至2021年7月任本案案件主管,隊員拘捕李家田並帶回上水警署後,張曾指示李需要特別看管和不得與外界接觸,因為李涉嚴重暴力罪案,案中更涉及槍支和炸彈,擔心李與涉案者溝通,因此認為李家田需要由專人看管,除律師外,李欲會面的人士均要經張堃婷批准。
張堃婷確認辯方指,警方有安排同事於2019年12月7日跟蹤同謀者吳智鴻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但同事不會即時向她滙報兩人活動和路線。張又確認12月8日拘捕行動後約1個月,才拘捕彭軍壕,拘捕前已得悉彭為一名同袍的兒子。
辯方問及彭軍壕於2月初次與警方會面,時長近3小時,張堃婷稱警員有向她口頭匯報會面情況,但張已忘記實質內容,大約是彭軍壕想提供資料協助警方,相信同事只是解釋提供資料的程序。另警方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同事亦向張堃婷作口頭匯報,但沒有提供筆記或擬定草稿。張堃婷表示從沒聽過同事匯報彭要求「告少啲」的訊息。
辯方指2021年至2022年警方與彭軍壕多次會面,其中一次2021年6月會見,相隔彭軍壕完成錄取口供已逾一年,會面沒有紀錄時間,張堃婷表示或與案情、案件進度有關,辯方關注見面頻密,張堃婷則回應指「評論唔到 」。
沒有指示下屬不必搜查電腦房內的廁所
辯方問張堃婷在李家田家中有否給予不必搜查電腦房中廁所的指示,張指沒有,不會容許不作搜查。
張在覆問下提到,當有被告想做 「金手指」,需詢問律政司警方可否向被告錄取口供,而無損權益口供中證據價值亦由律政司衡量,警方只擔當錄取口供的角色。另警員每天上班無需紀錄工作內容。
另外,當時考慮到李家田家中或會有槍,甚至爆炸品,張堃婷表示有要求搜查全部地方,因子彈較為細小,她更安排警犬隊到場。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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