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公司46歲前經理涉隱瞞其母為供應商唯一董事,發出總值共逾3,000萬採購訂單,以獲電訊公司向該供應商支付貨款及服務費逾1,600萬。前經理今(19日)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欺詐罪,法官杜麗冰要求控方就案件是否涉延誤處理進一步提供資料,案件押後至明天再訊。

案情指,被告張倬敏於2014年被委任為PCCW Services Limited(PSL)網絡服務組經理;張岳母於同年成立GO-GO wifi limited(高雲長安),被告母親李寶美2014年8月成為公司唯一董事及股東。電訊盈科政策規定,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僱員須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但被告從未向僱主披露其母於高雲長安的利益。

2016年,被告向上司提議讓高雲長安列入電訊盈科及其附屬公司的認可供應商,稱高雲長安已通過技術評估等,其上司同意其提議。在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PSL發出29張購貨訂單予高雲長安,總值共逾3039萬,高雲長安其後獲支付約867萬港元及98萬美元。

2017年4月,PSL的內部調查顯示高雲長安沒有根據訂單提供任何服務。調查發現,高雲長安獲 PSL支款後,被告獲轉帳300萬,另約114萬轉帳到被告妻子的帳戶。翌年6月,被告夫婦、母親和高雲長安應法庭命令,將涉案逾1600萬港元退還予PSL。

廉署鼓勵公、私營機構制定清晰的處理利益衝突指引及申報機制,職員應避免利益衝突及根據機構指引作出申報。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若當中涉及行賄或受賄,便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案件編號:HCCC375/2023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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