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8天審訊。警員指拘捕被告賴振邦前只知道他涉串謀傷人,在維修電子設備的「3C工作室」現場檢取一部內有被告賴振邦生活照的手機,確認當時沒有查問賴振邦該手機是否屬於他。
馬維騉大律師指被告劉佩凝身體抱恙未能到庭應審。
拘捕賴振邦檢獲手機內有其生活照相信屬賴所有
辯方盤問檢取被告賴振邦於「3C工作室」證物的警員劉德培。劉指在拘捕行動前的訓示中得知賴振邦涉串謀傷人的案件,但對其他與案相關人物、犯案手法不知情,亦不知道有其他人因案被捕。案件主管要求劉檢取所有電子設備,不知道賴振邦身上是否帶同手機,亦沒有查問賴振邦現場哪一部手機是屬於他,因當時處理大量證物,忽略問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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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培昨日提到,現場檢獲的其中一部手機毋須密碼解鎖,檢查手機發現內裡有賴振邦生活照,相信該手機屬賴振邦所有。劉確認辯方所指沒有記錄上述事宜,辯方問,「睇到目標人物嘅相...唔係一個證據咩?」劉回覆未必是本案重要證據,但他有向上司匯報,同意並未向賴振邦確認該手機是否屬於他,其後電話交由法證科檢驗。
辯方指警員假稱曾檢查過手機內容
辯方指出劉德培在現場沒有看過手機內容,供詞只是想「修補」為何當日沒有查問哪部電話屬賴振邦,以及他在場看到有許多政治立場卡片,認為「3C工作室」是「黃店」,檢走現金以阻礙其運作,劉一一否認。
劉德培確認數天後有致電聯絡賴振邦交還證物,辯方問如何得知賴振邦電話號碼,劉指「唔記得」。劉又稱不知道賴振邦姐夫張堅順都在「3C工作室」工作。
警員白智峰指2020年1月17日獲指示拘捕案張堅順。辯方盤問下同意把張堅順帶返住所搜屋時,張堅順曾叫太太致電予「 阿邦」(賴振邦)尋找律師,但賴振邦沒有接聽電話,白智峰得悉張堅順太太是賴振邦姐姐,但張堅順報稱為貨車司機,白不知道他有從事電話維修。
賴振邦被警查詢背景三緘其口
警員張錦麟在辯方盤問下指2020年1月19日帶賴振邦到長沙灣警署一房間,稱接到指示執行調查隊伍工作,即客觀了解賴振邦背景,並非搜證一部份,沒有在警誡下發問,事前亦沒有向拘捕隊伍了解賴振邦情況。
辯方續指調查報告記錄了解賴振邦個人背景、政治立場以及與其他被捕人士關係,辯方質疑涉其他被捕人士是否與案有關,張錦麟認為未必有關,只問被告與賴振邦是否同事、同學等,另當日只知道案件涉另外3位被告,而賴振邦全部問題均沒有回答。辯方問張為何不記錄賴振邦沒有回覆問題,張稱得到回答才會建立詳細調查報告。
警否認要賴振邦脫剩內褲背人名 否則「整到你坐十幾碌」
辯方指出張錦麟與另外5位警員在房間叫賴振邦脫去衣物,只剩內褲,展示Telegram紀錄後稱「唔理之前事實係點,總之你背哂啲名,話識佢哋就放你走,唔係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隨後把一袋子彈放在其褲子口袋,拿出一粒在賴振邦身上磨擦,以留下法證資料,帶賴振邦前往報案室期間又把他推到牆邊等,張均不同意。
控方覆問下,張錦麟確認在調查報告有紀錄賴振邦「無任何資料提供」。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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