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綫偷工減料醜聞「吹哨者」、中科興業董事總經理潘焯鴻,去年遭工程公司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誹謗,其Facebook帳戶及「中科監察」Facebook專頁帖文內容,涉嫌影射石屎結構興建做工差於標準,要求法庭頒令禁制潘焯鴻繼續發布相關言論或相片,並賠償誹謗所致損失。高院今進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何志賢聆案官要求訟辯雙方索取法律意見,決定本案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處理,並披露所需文件,押後案件至8月6日再訊;由於曾代表潘焯鴻的梁家樂律師不理會法庭三封信件,被下令7日內支付是次45分鐘聆訊訟費共4,500元 。

原告為安保工程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潘焯鴻。潘焯鴻原由梁家樂律師代表,但他現時正尋找另一律師行代表他,故今自行代表。法庭早前要求訟辯雙方填寫並存檔設定時間表問卷,向法庭提供案情的資料文件。

何志賢聆案官甫開庭便指正考慮向律師會正式投訴梁家樂律師的執業操守,「法庭寫咗3次信,叫你覆法庭,你完全唔理法庭⋯⋯感覺你喺度逃避法庭命令」,該三封信分別在5月13日、5月28日、6月13日發出。梁家樂律師鄭重道歉,承認疏忽而導致錯誤,梁解釋潘焯鴻現正尋找另一律師行,才會認為不理會本案文件屬權宜之計。何官最終決定給予機會梁家樂律師,提醒他需立即回覆法庭指示,是次不會向律師會投訴。

原告方指潘焯鴻誹謗事件影響安保工程的聲譽,又影響到其工程合約,賠償金額應逾300萬元,故應在高等法院處理,何官要求訟辯雙方索取法律意見,決定本案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處理,披露本案所需文件及設定時間表問卷。潘焯鴻指其帖文內容沒有誹謗成分,他也不知道律師完全沒有理會其案件,現時需找到適合的律師,避免訟費損失。

何官押後案件至8月6日上午10點半再訊,預計需時30分鐘,而潘焯鴻須於7月25日前存檔設定時間表問卷及涉案的資料文件。何官裁定是日45分鐘聆訊訟費需由梁家樂律師自行負責,下令梁於7日內支付訟費4,500元。

案件編號:HCA 312/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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