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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等兩伙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2天審訊。負責撰寫調查報告的警長今早於高等法院被盤問下指,2020年4月向從犯證人彭軍壕錄取供詞後一年多內「收到通知佢想見調查隊伍」,遂7次前往監獄會見對方閒話家常,「安慰下佢,了解下佢心情係點」。記事簿中其中一次紀錄為收集情報,警長解釋此屬籠統寫法,而且不可以紀錄為閒話家常,「唔會紀錄,因為都冇咩重要嘢可以傾到」。

警長多次見彭軍壕錄取NPS

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警長梁樂文交代自己負責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2020年2月4日國安處警署警長馮保羅單獨初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3月12日馮保羅和自己再次到監獄與彭軍壕會面,調查報告中紀錄「講解錄取NPS(無損權益口供)原則、DOJ(律政司)意向」,過程逾3小時。姚本成問到過程中彭軍壕可有要求「告少啲、坐少啲監,爸爸都係警務人員」,梁樂文否認,另指沒有保存當日記事簿。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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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樂文4月7日再到監獄向彭軍壕錄取NPS,彭軍壕翌日簽署,8個月後「收到通知佢想見調查隊伍」,12月15日遂再偕同馮保羅前往監獄會見彭軍壕。梁樂文指自己每次會見梁樂文都會攜帶記事簿,惟同意調查報告上沒有紀錄探訪時間。梁樂文交代當日會面與彭軍壕閒話家常,「安慰下佢,了解下佢心情係點⋯⋯(彭軍壕)作為污點證人,心情可能好複雜想見下案件主管」。姚本成質疑調查報告上可以紀錄「閒話家常」,梁樂文否認指「唔同意可以咁寫」,另外指最近沒有向馮保羅談及此事。

警長見彭軍壕記錄作「收集情報」實是閒話家常 

梁樂文再交代2021年6月30日再次接獲通知彭欲見調查隊伍遂赴會,加上8月11、15、25日連續3次前往監獄會見彭軍壕,惟當日記事簿沒有保存,又承認調查報告上沒有紀錄時間,直言「純粹我個人疏忽」。梁樂文續指同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再次會見彭軍壕,半年內6次會面均是閒話家常,「唔會紀錄,因為都冇咩重要嘢可以傾到」。

姚本成引述梁樂文11月30日記事簿中紀錄「for IG」,梁樂文解釋「IG」即收集情報(information gathering),姚本成質疑梁樂文當日不是閒話家常而是收集情報,梁樂文否認指「IG」紀錄屬籠統說法,一般均是如此紀錄。

否認有人提示或協助黃振強給予口供

姚本成翻查梁樂文記事簿,比對2021年到2023年間14次會見彭軍壕的調查報告和記事簿紀錄,當中紀錄內容大多一致,只有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的記事簿紀錄了「for IG」,調查報告則未有紀錄,梁樂文解釋因為當時沒有特別參照以往寫法紀錄。姚本成質疑最近有人告知梁樂文指「IG」說法屬虛構,要改稱閒話家常、心理輔導,又問及最近可曾與馮保羅商討,梁樂文一概否認。

姚本成指出根據紀錄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紀錄時間為早上9時至12時15分,梁樂文解釋時間分指出入收押所時間,期間尚需等候程序等。姚本成再指出有其他警員的調查報告紀錄同日12時至12時25分曾會見黃振強,時間重疊,梁樂文解釋「可能一出一入」。梁樂文多次為黃振強錄取NPS,惟一切沒有即場紀錄,解釋供詞零碎,故沒有需要逐一紀錄,姚本成質疑曾有人提示或用文件協助黃振強,梁樂文否認。

警長否認向黃振強施襲 

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李家田盤問下,梁樂文否認2019年12月8日與馮保羅、警員5828一同在灣仔安全屋房內拘捕黃振強時,曾用武力及警棍毆打黃振強,另同意黃振強帶返警署錄取2次錄影會面時,自己一直在另一房間監察。林芷瑩提到翌日黃振強在東區法院提堂時指控曾遭警方「打嚇氹」,梁樂文否認曾見過其傷勢照片或傷勢由自己造成。

林芷瑩引述黃振強後來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被捕時遭4、5名不知名便衣警員包括O記警員戴明德毆打及威逼利誘,以致下半身多處瘀傷,押返灣仔警署後再遭威嚇招認,梁樂文否認施襲,不知傷勢如何得來。林芷瑩引述黃振強曾向警員指「其實你哋咁樣打我,我係唔想幫你哋」,有警員曾向梁樂文指「下次打就唔好打得咁勁喇,唔好留有痕跡」,於是翌年拘捕李家田時改用水刑,梁樂文否認。

林芷瑩盤問下,梁樂文交代2020年3月12日收到律政司指示,可以向彭軍壕索取供詞。林芷瑩質疑彭軍壕供詞與被捕後錄影會面內容大相逕庭,梁樂文指當時沒有深究,認為犯人被捕時必然想逃避刑責。梁樂文當時知道彭軍壕提供供詞,想成為「金手指」,惟否認警方提供了一個說法版本予彭軍壕。其後彭軍壕曾去信律政司檢控官Stella Lo,林芷瑩問到同年6月30日會面時彭軍壕可有提及梁樂文答應撤控串謀爆炸及串謀謀殺罪,梁樂文否認,林芷瑩質疑正因如此梁樂文才銷毀紀錄,梁樂文再否認。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