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商務部公布,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在《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機制下經過磋商,同意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相關內容納入《CEPA貨物貿易協議》。具體措施由業務主管部門對外公布實施。
有關詳細公告如下:
一、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以內(含12000元)(人民幣,下同)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獲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以內(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內地提高自港澳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
二、從澳門經「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按現行規定執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執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現有規定維持不變。
四、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