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堂前股東蔡國強2013年向傳媒「報料」指,海天堂員工清洗發霉龜苓膏後再出售,海天堂創辦人吳耀明同年以公司名義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蔡國強誹謗並追討賠償。審訊中揭露海天堂高層的確曾指示員工清洗不太嚴重發霉的龜苓膏再出售,高院3年前裁定海天堂敗訴,海天堂不服結果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判詞指涉案影片及文章只是如實報道了海天堂清洗發霉龜苓膏再出售及訛稱時出售「鮮製龜苓膏」的不當行為,海天堂亦為節省成本而忽視食物安全,認為原審法官裁定無誤,遂駁回海天堂的上訴,並下令海天堂需付蔡國強的訟費。
蔡國強向記者「報料」揭發事件
原告為海天堂有限公司,被告為蔡國強。蔡國強當年與海天堂創辦人吳耀明商業合作關係不愉快,蔡國強稱會「㩒掣」損害海天堂的品牌。蔡國強向記者「報料」指,海天堂聲稱的「鮮製龜苓膏」在內地惠州製作後,以沒有冷凍設施的客貨車運載到港,到店後把以膠兜承載的龜苓膏倒入瓦盅,而龜苓膏在又熱又濕的環境下發霉,海天堂員工按高層指示,以自來水及海綿清洗發霉得不太嚴重的龜苓膏後再出售,只丟棄發霉得非常嚴重的龜苓膏。調查記者假扮為海天堂旺角店新員工並偷拍情況,其後以影片及文章形式如實報道事件。
海天堂:原審不應只依賴一名證人供詞
海天堂上訴指,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海天堂龜苓膏沒有添加防腐劑,在沒有妥善保存的情況下易發霉,而涉案報道只是報道實情而非上演戲碼,裁定蔡國強毋須為他公開的影片及文章負責,但原審法官裁定海天堂一直要求員工清洗發霉的龜苓膏再出售,只會丟棄發霉非常嚴重的龜苓膏的行為,簡直令人難以置信,又認為原審法官不應只依賴一名證人、即海天堂前區域經理林麗冰的供詞,更何況林麗冰現正為蔡國強的內地公司工作。海天堂認為即便蔡國強公開的影片及文章是否真確,但若蔡有傷害詆毀海天堂的意圖時,仍需對其侵權行為負責。
上訴庭:無證據蔡與記者合謀傷海天堂聲譽
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指,上訴庭認為影片及文章上提到,海天堂會按霉菌的嚴重程度處理發霉龜苓膏,若發霉情況不算嚴重,員工便會沖走霉菌再出售,若發霉情況嚴重,則會丟棄或歸還龜苓膏,而原審法官集中分析涉案事實後,裁定海天堂的確要求員工進行清洗發霉龜苓膏的不當行為,故影片及文章內容也不構成誹謗或不當行為,也沒有事實證據顯示蔡國強與記者合謀傷害海天堂的聲譽。
涉案影片及文章沒有誹謗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認為,蔡國強一方已證實海天堂沒有以冷凍設施運送內地龜苓膏到港及清洗發霉龜苓膏再出售的不當行為,海天堂高層亦有指示、鼓勵或容忍員工清洗發霉的龜苓膏再出售,可見海天堂為節省成本而忽視食物安全,沒有監督前線員工處理龜苓膏霉菌問題,高層也對清洗發霉龜苓膏再出售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蔡國強與記者並沒有協議要傷害海天堂,涉案影片及文章也沒有誹謗性含義。
案件編號:CACV482/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