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比賽選拔程序被質疑不公平已非首次,審計署於2020年4月發表的審計報告中,提到2018年亞運會中泳總遴選游泳代表不公,當年有兩名運動員不符合遴選準則,但最終同樣獲選,引起社會熱議。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報告發表數年後,雖然不是國際性比賽,卻再有男童因體育總會的制度影響參賽機會,無論是選拔程序或體育總會的運作都應作全方位檢討。
該份審計報告指,於2018年4月某體育總會向港協暨奧委會提名21名男子運動員,參加第18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港協暨奧委會遴選委員會之後召開遴選會議,在21名運動員中有17人獲選,但兩名運動員不符合遴選準則但獲選,相關理由是:其中一人在2017年亞洲室內暨武術運動會取得佳績;及另1人是4×100米混合四式接力(蝶泳)主泳手。
當時審計署要求港協提高整體選拔的透明度及問責性,日後需把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理據妥為記錄在案,尤其當運動員基於港協暨奧委會所制定遴選準則以外的準則而獲選。
運動員無法改變選拔的資格,但曾代表香港出戰奧運、前港隊游泳代表方力申希望盡量能令更多人可以游水,憶述當年參加奧運,看到不同運動的代表,看到世界很大,不同人有各自的專長,大家都有各自的特色,很希望香港年輕一代都會有機會踏上這個世界的舞台。
一直跟進不同運動員投訴的新民黨何敬康表示,隨時代進步越來越多人可以參與運動培訓,而香港未來要推動運動成為產業,必須開放更多機會予年輕人甚至是小朋友參加。他續稱,數年前因是涉及亞運會令公眾關注,但本地賽事則是未來運動員的搖籃,認為制度安排不應過分僵化,促泳總盡早作檢討,以為下一代提供機會。
記者:郭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