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40年前獲批沙田公屋單位,9年前申請重新輪候公屋後去年獲批,但查冊發現外公外婆擁有旺角唐樓單位,房委會便出信要求終止租約及遷出單位。外孫女指她從不知道已故外婆的物業,卻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更被限制申請公屋5年。她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假定她們一家都參與虛報,過於嚴苛地懲罰,她們即使重新申請公屋,也終生不能獲批地點、樓齡更好的單位。她質疑房委會的決定及「富戶政策」違憲,要求法庭撤銷房委會限制她5年內不得申請公屋及其後不得獲批更好公屋單位的決定。
申請人為39歲沙田新翠邨新傑樓租戶洪思恩,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申請書指,洪思恩的外婆曾秀萍、外公、母親及舅父在1984年9月獲批沙田新翠邨新傑樓一個單位,洪思恩翌年出生,1996年與父親及弟弟加入該單位戶籍,多年後單位戶籍只剩外婆、洪思恩、舅父和弟弟4人。外婆於2015年申請重新輪候公屋,2023年9月獲批公屋單位,但在2023年11月與世長辭。
屋邨辦事處在2023年11月經土地註冊處查冊後,發現洪思恩的外婆及外公聯名持有太子白揚街某唐樓單位,由於外婆沒有申報她擁有住宅物業,房委會今年2月向她們一家四口發出「終止租約通知」及「遷出通知書」。她、其舅父及弟弟在5年內不得申請公屋,當她們其後獲分配公屋單位,也不會獲批地理位置、樓齡、樓層較她們現住的公屋單位。房委會下令3人需在今年3月31日遷出新翠邨公屋單位,申請公屋凍結期則在2029年3月才結束。
洪思恩質疑有關公屋申請限制屬十分嚴苛的懲罰,與其外婆同住的所有人都被假定為一同虛報隱瞞外婆擁有私人物業一事,令她們無法反駁。她指其外婆是文盲,未必是故意隱瞞資產,她也對外婆虛報資料一事毫不知情,卻被終生懲罰不能獲批更好的公屋。她認為即使房委會想懲罰漏報資料的公屋租戶,亦毋須牽連其他家庭成員,房委會也不應盲目跟從 「富戶政策」辦事,自行約束其酌情決定權。
案件編號:HCAL1017/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