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多人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致交通嚴重癱瘓,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在場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2021年裁定案發時24歲理大學生李俊皓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並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認為李官的裁決有別常理。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李官的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予李官重新處理,安排案件在9月5日下午兩點半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書面判詞將在半年內頒布。

原審法官李慶年2021年裁定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在暴動核心現場逗留多久,也未能證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俊皓身處現場的時間及地點,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

是次上訴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潘敏琦法官指李官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即使李俊皓指他因後腦流血受傷而沒有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沒有出庭作證,故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彭寶琴法官另質疑李官如何確認到儘管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彭偉昌法官亦認為李官沒有考慮或解釋到李俊皓在警方驅散4分鐘後才被拘捕的情況。

案件編號:CACC43/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