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醫生稱2019年11月,警方誤發2枚催淚彈到其尖沙嘴住宅及診所單位內,引起火災及造成破壞,遂入稟高等法院向警方追討賠償逾672萬。醫生早前向法庭申請傳召處長蕭澤頤及另外兩名警員,遭聆案官拒絕。醫生今天再到高院提上訴,指警方表示對涉事兩枚催淚彈不知情,故須傳召警員作供。法官歐陽桂如押後案件,明言本月內頒下裁決。
原告為梁錦聰,沒有律師代表;被告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
原告要求傳召蕭澤頤、警員曾雄(音譯)及警員楊國棋(音譯),指警方聲稱對兩枚催淚彈不知情,而事件至今歷時3年,警方理應有機會作出調查,所以有必要傳召蕭出庭作證。另外,曾雄曾經到九龍城裁判法院,以調查縱火的名義取得手令及進入涉事單位,楊國棋亦涉事,故原告也要求傳召兩警。
律政司則指,原告早前已向聆案官作出相同申請、並遭拒絕,而且原告提出的3名警員證供與事件不相關,亦不可能尋回當日發射兩枚涉事催淚彈的警員。
原告入稟狀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誤發催淚彈,將其中2枚射進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2單位內,引起火災,造成嚴重破壞;而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的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故向警方索償損失及相關開支逾672萬元。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