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中,31人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4人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李予信及劉偉聰則罪脫,後者遭律政司上訴。辯方今於西九龍法院求情指黃之鋒雖曾赴美游說外國支持,惟只是反修例運動宏觀背景,不屬本案指控之內,法庭另關注黃之鋒案底纍纍。辯方又指直到2020年7月譚文豪仍盡力出席多個立法會會議,在11項表決事項中投票贊成10項通過撥款,還柙3年多一直想念妻兒。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黃之鋒,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譚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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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指黃之鋒赴美游說不涉本案指控內容
《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提到,有辯方代表曾引用《香港國安法》第30條勾結外國勢力罪串謀罰則,大律師李國威指,黃之鋒雖然曾經於2019年反修例運動前表態尋求外國支持,惟與本案無關,本案只關乎本地事宜,即使黃之鋒曾赴美游說,提及國際戰線,也只是反修例運動宏觀背景,不屬本案指控之內,然而上述勾結外國勢力罪串謀罰則有特定指控,因此不適用本案。
法官關注黃有多項案底 辯方認屬加刑因素
3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關注黃之鋒多項案底,李國威交代指,黃之鋒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總被控後獲法庭保釋,同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當天黃之鋒參與遊行,違反《禁蒙面法》,以及發布西灣河開槍警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翌年六四再次干犯未經批准集結。李國威接受此屬加刑因素,惟希望法庭整體量刑時考慮相關案件,並認為黃之鋒屬次級「積極參與者」級別。李國威呈上黃之鋒母親、前老師等的求情信,指黃之鋒本案盡早認罪,希望改過自新。李國威稱,黃之鋒雖未曾當選區議員,但一直熱心助人和參與公共事務,法官質疑早前案件量刑時已考慮到這因素,理據不能循環再用。
譚文豪立會議員任內助政府通過撥款
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求情指,譚文豪出身草根,原任職的士司機,機緣之下赴澳進修後,返港成為機師,收入可觀,其後參政成為立法會議員,不為自利,而是希望回饋香港,令社會大眾更相親相愛。何沛謙引用截至2020年7月前的立法會紀錄,顯示譚文豪其實一直支持政府撥款申請,在本案風風火火之際仍盡力參與3個立法會財委會會議,最終「奇蹟地」突破重重難關,成功通過撥款,又要求委員會主席將盡量多民生項目撥款加到議程之中,在11項表決事項中投票贊成10項,並沒有無差別否認議案,可見譚文豪盡忠職守,表決前曾考慮議案優劣。
指譚文豪已離政壇 認罪表悔意
李官引述時任公民黨執委鄭達鴻曾供稱,公民黨2020年3月召開記者會「搶疆」,譚文豪在前夕黨內準備會議中有份主張。何沛謙回應指案發時存在眾多不明確之處,譚文豪實非頑固激進分子。何沛謙求情指譚文豪現已還柙3年多,一直很想念妻兒,加上疫情期間譚文豪經營的餐廳在困難下最終倒閉,其妻子一直承擔家庭經濟及心理重責。何沛謙指另一方面譚文豪2020年11月已辭職離開政壇,認為續任再無前景,因本案被控後2022年尚未有案情時,譚文豪已準備認罪,顯示其真誠悔意,現正修讀會計課程,成績優異。
法庭不接納辯方稱量刑應只考慮國安法實施後言行
何沛謙最後重申法庭量刑時只應考慮《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言行,實施前言行不在控罪時段之內,不帶任何刑責,以免受滯留效應影響,只可用以考慮是否存在串謀以及被告是否串謀者,否則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第39條「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法官陳慶偉表明不同意,事項關乎本案,李官指會考慮作背景成因。雙方以本港立法管制大麻二酚作例,何沛謙指就算有人在立法前營商入口大麻二酚產品銷售,也只應考慮立法後實際銷售數量,李官反駁然而倘若立法前營商規模龐大,難道法庭無權考慮?
案例指串謀者不論角色輕重刑罰等量
何沛謙陳詞比較分裂國家罪第20條及21條,說明20條懲處實質罪行,按參與程度分級;21條懲處未完成罪行,按性質嚴重分級,可供法庭參考來為本案顛覆罪量刑。李官提到難處在本案並非單純顛覆國家政權罪,而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根據月前上訴庭案例指,串謀者刑罰應等量齊觀,唯有主腦才會加刑,角色輕微並非求情因素。何沛謙反駁指眾被告參與程度各異,法庭應用三級制沒有不妥,若角色輕重均判刑相近並不合理。
辯方指譚文豪案發時不知悉計劃違法
何沛謙認為譚文豪應屬次級「積極參與者」,法官陳慶偉問及若如何沛謙所言只考慮《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言行,譚文豪何解屬「積極參與者」?何沛謙列出譚文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言行,指其只曾出席論壇、參與初選及提交參選立法會提名表格。庭上透露譚文豪被捕後曾自願在錄影會面下表示,「問返我轉頭⋯⋯我哋知道違法我係絕對唔會參與呢個初選」,法官陳慶偉質疑說法只為自圓其說,何沛謙指出這反映了譚文豪案發時真實心態,不知悉計劃違法。何沛謙讀出譚文豪求情信尾段:「在此我希望向法庭表達我對過去的言行深感悔疚,我希望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以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求情指譚文豪衷心後悔,希望法庭考慮其過去貢獻香港,盡早認罪,酌情輕判。
求情稱李嘉達屬次級「積極參與者」
大律師陳德昌代表李嘉達求情,認為李嘉達同樣屬次級「積極參與者」,應以較低年期約3至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陳德昌詳述李嘉達生於內地,3歲來港,中學成績優異,2008年四川大地震時曾主動發起眾籌賑災,校長撰文亦有提及,其後獲港大社工系錄取,2013年畢業後成為註冊社工,惟經此一役恐怕無法繼續從事。陳德昌續指李嘉達熱愛戲劇,近年再進修表達藝術治療碩士課程,並會教授兒童戲劇,尤其是具特殊教育需要學童,表現極之用功,以致其家長今亦撰寫求情信,行文令人動容,內容提到特殊教育需要學童接受李嘉達指導後變得開朗,願意與人談話。陳德昌語帶感觸,認為此屬例外情況,證明其良好品格,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由衷後悔故盡早認罪
陳德昌呈上多達40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李嘉達、女友、家人、中學校長、任職社工期間的服務對象、特殊教育需要學童及家人、港大社工系十多位老師教授、多名街坊以及教會中人。陳德昌提到李嘉達還柙期間,女友曾提議結婚,惟李嘉達拒絕,希望刑滿後才籌辦正式婚禮,宴請廣大親朋,另一方面亦有非政府組織表明有意聘用李嘉達擔任研究助理。陳德昌引述李嘉達自己求情信,交代李嘉達2019年起任職區議員希望急市民所急,在本案中登上更大平台實踐抱負,然而豈料人生自此隕落,墮進黑暗之中,現已明白錯誤,若有機會回到過去的話,絕對不會重蹈覆轍,由衷後悔故盡早認罪,希望他日重過新生,繼續貢獻社會。陳德昌引述剛才會見李嘉達聊天時,李嘉達提到自2年多前認罪後,今日才首次離開赤柱監獄,忽爾發覺天多麼藍,樹多麼綠,陽光多麼明媚,陳德昌形容李嘉達予人感覺煥然一新,李嘉達聞言拭眼。
是次聆訊所涉被告及其案發時報稱職業依次27歲無業黃之鋒、49歲商人譚文豪、32歲觀塘區議員李嘉達、52歲譚得志、61歲無業胡志偉及41歲無業施德來,其中僅施德來不認罪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HCCC69、70/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