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均否認控罪還柙候審。鄒幸彤指其中一名主審法官黎婉姫曾經審理支聯會拒交資料上訴案,閱覽屬公眾利益豁免權範圍的大量非公開文件,不排除會對案件存在偏見,為此申請換官。高等法院今頒下裁決,駁回鄒幸彤換官申請。
本案由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主理。鄒幸彤指支聯會拒交資料上訴案中,有大量文件遮蓋了任何與警方正在調查對象有關的資料,以免調查對象的身份被披露,辯方沒有機會閱覽該些文件,黎官閱讀該些文件後,有意無意之間「入咗腦」,或會受文件內容影響,而本案主審法官根本毋須知道該些資料。
判詞指,雖然兩案有一定程度重疊的背景,但是它們涉及不同及獨立的控罪。另同意控方指黎官是按照上訴方(包括申請人)的要求而查看那未經編輯的「PII材料」,考慮裁判官下令遮蔽或不披露的部分是否妥當及有否損害對辯方的公平審訊,她審理申請人的上訴時,只是考慮到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並根據重新聆訊的原則,判斷申請人的定罪是否穩妥,黎官審閱足本的「PII材料」後,更同意裁判官所說,當中被遮蔽的部份是與「支聯會」及「裁判法院案件」的被告等無關。
鄒書面陳詞提到「該些PII材料極可能就是本案的檢控基礎,並且有影射被告人等尚有干犯其他罪行之嫌」,法官認為是流於臆測,並無事實基礎,控方也表明「PII材料」不會在本案中被呈堂作為控方證據。
判詞中還提到黎官自然會提醒自己在審視本案時必須謹慎,將「PII材料」拋諸腦後,加上案件是由三位專業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基於上述種種理由,裁定不存在任何致使黎官應迴避本案的正當理由。
鄒幸彤早前與支聯會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拒交資料罪成,各被判囚4.5個月。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