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上市公司董事會效能,港交所在優化《企業管治守則》中建議,若董事會主席並非獨立人士,則須指定一名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有分析指,預期該規定的推出,將有助減少上市公司違反上市披露準則的情況。惟另有學者認為,若公司的執行董事人數佔董事會多數比例,任命首席獨董可能也無助獨立投資者。
尋找合適人選難度較高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榮譽顧問兼信永中和(香港)管理合夥人盧華基向本報表示,本港有部分公司董事會主席由大股東或其委派人士擔任,這可能令投資者憂慮董事會主席能否能夠公平地做出決策;在現行規則下,三位獨董的分工不清晰,容易出現因監管不到位出現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如關聯交易沒申報,內幕消息沒有及時披露。
他續指,若設立首席獨董相信可讓獨董在企業運營上化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加強公司的監管,有助減少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出現。他又指,擔任首席獨董較一般獨董的要求更高,包括非常熟悉上市規則;了解公司的運營;需投放一定時間於公司治理中,預期尋找合適的首席獨董的人選或有較高的難度。
若執董佔多數 增設首席獨董也無助
香港恒生大學會計學系助理教授黃慧儀則指出,現有部分業界組織對於上市公司是否應該引入首席獨董持有保留意見,因其認為如果獨董在董事會佔有過半席位,設立首席獨董可能會有助於獨立股東,但若執行董事佔據大多數席位,或者主要股東擁有超過50%的已發行股份,即使在董事會議決時有首席獨董參與,也未必有助獨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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