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49天審訊。被告李家田續自辯指兩度沒有出席屠龍小隊會議,12月7日亦沒有按隊長黃振強指示前往灣仔克街地址,李理解小隊只是租用單位「過夜」,他認為自己無需到該處睡覺故作出堆塘,翌日得悉成員被捕感到驚訝;李又曾在群組稱「黑警死全家」,但只是套用示威者常用口號,並非真的想「黑警死全家」。
早前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與包括李家田等成員於2019年11月25日、12月5日開會,席間提及大行動涉槍和炸彈。黃振強又指12月7日着成員到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的安全屋。
李家田稱曾短暫退出群組 錯失泰國旅行機會
李家田作供指,他11月17日身在理大期間曾退出「滅龍」群組,直至21日才被再次加入群,以致對於各成員前往泰國旅行亦不知情。11月25日,黃振強在群組相約成員晚上11時半荃灣會合,由於李家田並非經常「跟進」對話,因此不知悉當日飯局目的,曾稱「下,又唔講」,並問自己需否出席,黃振強回答「嚟食下嘢」,但李家田當時在尖沙咀應是有事要辦,認為吃飯不比眼前的事情重要,黃振強在群組中提過「三陂坊潮興」,但對話中沒顯示李家田答應出席,李指最後亦沒有應邀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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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12月5日的會議,李家田指黃振強事前稱要進行媒體訪問,曾先後傳送何文田山地址,其後更正為皓畋,但李家田沒有閱覽該訊息,他當日從新蒲崗步行至何文田山後方發現去錯地點,但由於步行感到疲累,決定不前往皓畋,自行到旺角吃飯。
黃振強行動前召集到灣仔展鴻大廈過夜翌日遭拘捕
李家田續指,黃振強着他12月7日到灣仔克街一個地址,李家田了解屠龍小隊習慣在示威前一天在示威地點附近租住單位睡覺。但李家田當日沒打算到場,「我覺得我唔需要去嗰到瞓覺」,李晚上到太子飲酒消遣,但沒足夠金錢買單,黃振強其後過數予他,又傳訊問李「瞓著喇,嚟未?」,李8日凌晨回覆「擺條鑰匙喺門口先」,李解釋是堆塘黃的借口,最後他亦沒有到灣仔單位。直至睡醒後,方發現屠龍小隊成員被捕,李感到驚訝。
李家田確認當時持有有效身份證和護照,而12月8日至翌年6月在香港。李稱沒打算串謀放炸彈、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謀殺警務人員,更沒有管有槍械。
李家田稱無串謀犯案
辯方展示群組對話,李家田提過「黑警死全家」,李解釋對話提到「政府宣布委任懲教人員為特別警察」的新聞,李認為警方「想拖其他紀律部隊落水」,遂套用示威者常用口號,並非真的想「黑警死全家」。
李家田在理大期間,黃振強在群組向他表示「啪隻狗先」,李家田指即是攻擊警察, 李轉移話題回應「啪隻老解」,因自己不願攻擊警察,而攻擊解放軍是沒可能既事,同樣屬借詞推塘,其後更表示「直接返屋企瞓覺」。
群組中用婉轉說話參與討論避免失黃振強資助
黃振強又曾在群組傳出軍訓內容,李家田閱畢後問「我最期待嘅眼鏡訓練呢?」,李解釋當時不見有槍械訓練,想問「點解無槍械訓練?」,遂使用出自無綫電視的經典網絡迷因「我最期待的畫面出現了」表達,便出現群組中該句說話。
李家田表示「比較婉轉」參與群組討論內容,皆因不願失去黃振強的資助。
稱遭警方武力對待並以水刑逼供
李家田供稱在2020年6月11日被警方拘捕時,曾被推進廁所並遭受武力對待,警方更一度使用水刑,李家田指「一咳個陣,都吸返啲水入去...覺得好似遇溺咁,完全抖唔到氣」,又有警員稱可以槍殺李,「話同樣情況可以發生喺你阿媽身上」,李遂回答手槍在吳智鴻手中。
李解釋自己無槍,所以「求其作」虛假答案,只為保護媽媽,李其後亦按要求提供解鎖手機密碼,李家田續指警員紀錄冊上的記錄並非李所說的,是在警員要求下「一次過簽哂」,「我想順從啲警察,唔想影響我阿媽」,亦擔心拒絕會再次被打。
牢記警員指明答案 怕答錯再遭暴力對待
到達落馬洲警署後,其中一名警員叫李家田記熟一些答案,包括隊長是黃振強、吳智鴻給予他一把槍、行山試槍試炸彈等,李出於保護媽媽和害怕再被暴力對待,當時覺得一定要牢記警員指明的答案,亦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
李家田供稱錄影會面中部份答案是捏造的、部份是警員提供的答案、部份是事實,例如錄影會面提到屠龍小隊隊長是黃振強、黃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李解釋以他認知屠龍小隊沒有隊長,黃振強只是成員,黃亦沒有問及試槍一事。
從未試槍及炸彈 亦不知大行動計劃
李家田還表示提到的試槍過程、吳智鴻交槍予他皆是虛構,自己從沒試過槍和炸彈,亦沒有收到手槍,只是「作出嚟...滿足警察」,李在錄影會面提及12月8日大行動涉槍械,李庭上稱是根據警察所說的案情而道出,自己從不知悉計劃。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