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動事件中,213人涉在油麻地參與暴動,10人被裁定罪成判囚50至52個月。案發時25歲的無業男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指雖然單憑衣着打扮不能斷定被告是否參與暴動,但原審有壓倒性證據,證明他在暴動範圍被捕,他沒有自辯解釋為何當時容許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強調暴力衝突持續一星期,「正常人都唔會走入去㗎」、「唔想惹事上身嘅人去做咩」。上訴庭三名法官經考慮後即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鄭太君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判囚52個月。其代表張民輝大律師爭議原審法官未能肯定鄭太君的被捕地點,也沒有證據顯示鄭太君知道涉案地點發生暴動,何時進入暴動範圍等。

法官彭偉昌和潘敏琦先後指出,部分示威者在警方推進時跑至油麻地A1出口外的窄巷,包括有鄭太君在內的213人是在封鎖區內被捕,而案發時理大衝突已持續一星期,政府不斷廣播案發地點發生暴動,警告市民不要前往案發地點,認為鄭太君「無理由唔知發生嗰度嚴重暴力衝突」、「唔想惹事上身嘅人去做咩呀?觀戰?」。法官彭偉昌又指若鄭太君辯稱他在現場「觀戰」,理應出庭作供接受盤問,讓法庭考慮會否接納其陳詞,但鄭太君卻沒有出庭自辯。

法官潘敏琦表示,雖然單憑衣着打扮不能斷定鄭太君是否參與暴動,但當時雙方衝突長達40分鐘,現場有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鄭太君不能解釋他為何容許自己身處暴動現場,「佢唔會從天而降」,「即使從天而降,他都容許咗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法官彭偉昌強調「正常人不會想被誤會,只會想置身事外,正常人都唔會走入去(暴動現場)㗎」,故有壓倒性推論鄭太君明知案發地點發生暴動仍前往及逗留暴動現場。三名法官經考慮後即場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CACC7/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