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監40個月及罰款5,000元。「快必」不服定罪和判刑被駁回,他早前指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午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快必」所爭議的煽動罪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的前身,所涉的舉證元素、需否由陪審團審判、有關條例的法定解釋、香港法律及《香港國安法》的互補兼容等議題,均值得終審法院商討決定,遂向「快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譚得志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希望終審法院就下列三條問題作出詮釋:(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需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二)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三)若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憲?
戴啟思指,由於香港法律及《香港國安法》需互相銜接、兼容和互補,由終審法院澄清有關法律問題關乎公眾利益。上訴庭早前指煽動暴力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必要元素,戴啟思則提出普通法罪行下的煽動罪元素,必須包含有意圖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故涉案成文法下的煽動罪若毋須控方證明煽動暴力等意圖,便會缺乏法律明確性(Legal Certainty)並屬違憲。
律政司反對是次申請,指出上述三條提問題本質上與他們上訴時所提出的論點相同,沒有合理爭議之處,而且《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已廢除,故三條問題並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上訴庭指《條例》的法定解釋以及香港法律及《香港國安法》的相互作用,均涉重大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而且其他上訴案件亦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等,故終審法院的詮釋可一拼解決本案及其他案件的爭議。至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的前身,上訴庭亦相信有關爭議值得終審法院商討決定,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62/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