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帶發生暴動。21歲法律系女學生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獲批訟費。律政司今年6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批准律政司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把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但維持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無罪裁決。上訴庭今頒判詞指原審法官李俊文在被告不作供又不傳證人的情況下,為她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但她在警方推進時與約百名示威者一起逃跑,又管有行山杖、長雨傘、護目鏡等裝備,有壓倒性環境證供證明她曾參與暴動。

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李俊文過份倚重本案缺乏湯嘉欣參與暴動的直接證據,但沒有妥善考慮其他對湯嘉欣不利的環境證據及疊加效應,錯誤認為整體證供極其量只可說她當晚可能參與了另一示威活動,而並非參與涉案暴動。律政司質疑李官憑空替湯嘉欣想像一些缺乏證供支持的辯護理由。湯嘉欣一方指暴動現場四通八達,她被截停前正是遠離現場,與暴動範圍有一段距離,認為李官的分析公平又全面,達致無罪裁決並非有悖常理。

李官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湯嘉欣在被截停前,曾經逗留過的地方或做過的事情,根本不可知道她是否曾在暴動現場,認為她被截停前所採用的路線、時間、地點、衣着和裝備,截停前有否「逃跑」等每一項環境證供,均可作無罪推論,不能達致她曾身處暴動現場的唯一合理推論,最多只可推論她當日曾參與或出現在示威活動中。上訴庭則認為李官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湯嘉欣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

上訴庭強調環境證供可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湯嘉欣在警方推進時與約百名示威者向同一方向逃跑,只是她跑得較其他人慢,她管有行山杖、長雨傘、護膝、護臂、頭盔、護目鏡,均與和平示威不符,可見這些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但李官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其席前的環境證供,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令暴動罪的無罪判決「有悖常理」,但李官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分析則無誤。

案件編號:CACC198/2021 & CACC150/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