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總執委會昨日(13日)召開特別會議,一致通過前港隊游泳代表方力申旗下一名9歲泳員,將獲准以個人身份參加分齡游泳錦標賽。但如果不滿這個結果有何機制處理?《星島頭條》翻查泳總會章,發現只有正式屬會可向泳總上訴委員會作出上訴,但現屆泳總上訴委員會正、副會長,與執行委員會的正副會長為同一批人,即是王敏超身兼執行委員會會長及上訴委員會會長,而且方力申的泳會是「競賽屬會」,亦因不合資格不可上訴。一直跟進事件的新民黨立法會議員何敬康形容,即是球證及旁證都是同一個人,質疑其公正性及當中涉及利益衝突。
根據泳總網上提供唯一的英文會章,列明泳總執行委員會的權力,包括管理總會的業務,執委會可行使《公司條例》或按會章要求,在會員大會上行使所有總會的權力。
而上訴委員會就負責處理,與總會有關事項的決定提出的所有上訴,並由5名協會成員(officers)組成,經會員大會批准後由執委會任命。會章更規定,只有正式會員(full member)有權針對總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任何名譽會員(honorary member)、附屬會員(affiliate member)、個人或團體註冊(registered individual or any other party),均不得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泳總網站顯示,2024-2026年度執行委員會會長是王敏超,3名副會長是伍建新、蒙德揚及王賜豪,帶領另外14名委員會,當中亦有義務秘書、義務司庫及義務助理秘書等。上訴委員會就只有5人,會長亦是王敏超,副會長同是伍建新、蒙德揚及王賜豪,義務司庫與執委會的義務司庫都是崔嘉儀。換言之,根據會章規定,泳總最新的會員大會通過王敏超成為執委會會長,而王敏超更要按會章委任自己為上訴委員會會長。
何敬康指出泳總有70年的歷史,這些條文同樣有一定歷史及過時,按字面理解只有正式屬會才可提出上訴,對於現有數十個「觀察屬會」及「競賽屬會」都是不公平,而王敏超若按機制自行委任自己出任上訴委員會會長,是即是球證及旁證都是同一個人,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影響公正性。
他續稱,按現行機制下執委會一致通過可容許小泳手參賽,假如今天(14日)有正式屬會不滿提上訴要求推翻這個決定,請問同為上訴委員會會長的王敏超會如何下決定?他認為無論上訴是否得直,對那一方都是不公平,再次證明泳總必須要有根本性的改革,盡快將過時規例一次過修改,才符合公平、公正原則。
方力申得悉這個機制時感到驚訝,亦代表跟進泳手參賽資格問題這麼久之後,只有其旗下的小泳手可獲得一次的參賽機會,日後不會再有人可以因為「方力申」案例成功參賽。
港協暨奧委會回覆查詢指,企業管治部門已注意到相關情況,並已向泳總提出改善建議,「本會一直與泳總跟進,相關改善方案將適時公布。」
記者:郭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