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台灣男子自2022年底起收取10多個來自韓國的包裹,當中藏有大量新台幣,兩人將現金帶到找換店兌換成港幣,涉案金額總值約1,800萬港元。海關去年2月檢查包裹時發現雜誌內藏450萬新台幣,調查後揭發事件。兩人今於區域法院承認偷運現金及洗黑錢罪,法官林偉權判刑指金額不小及涉跨境因素,但無證據顯示兩人與上遊罪行有關,終判囚28及30個月。

被告為53歲自由工作者呂鴻安,及其妹夫、49歲商人趙書民,均持台灣護照。兩人承認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趙另承認一項「安排輸入現金類物品而沒有申報按照《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11條就該等物品作出」。

案情指,海關去年2月17日截獲一個由韓國寄往大角咀茂盛中心某單位的包裹,內有4本雜誌、藏有450萬新台幣現金。關員喬裝快遞員上門,拘捕簽收包裹的呂及附近拘捕趙,當時趙身上約有39萬港元。

警誡下,呂承認他知道包裹內有現金,他自前年12月起收過這種包裹約10多次,趙會通知他收包裹,呂會去找換店兌換港幣,再依趙的指示送給其他不明人士。

趙在警誡下稱,包裹內現金是韓國朋友炒賣比特幣所得,因為對方欠趙錢,所以寄包裹還錢,趙不知道朋友全名,兩人通常透過微信聯絡;趙承認涉案450萬元新台幣沒有向海關申報。

海關調查找換店交易記錄,發現兩名被告於前年12月至去年2月曾進行35次交易,處理共約6,231萬新台幣、2,000萬日元及39萬港元。

林官指趙指示呂行事,其罪責較重,但呂積極行事,罪責亦不輕,惟兩人認罪,加上他們是台灣人,遠離至親在港服刑會有多些困苦,終判呂監禁28月及趙監禁30月。

海關財富調查科調查主任區穎璋指,自《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實施,本案為首宗偷運現金、而洗黑錢罪成判監的案件。區指跨境偷運現金是國際上典型洗黑錢手法,巿民切忌貪一時方便,透過快遞偷運現金進出境,如果超出條例規定限額、即港幣12萬元,須依例向海關申報。

案件編號:DCCC714/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