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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淋巴癌病人2021年8月坐救護車從內地返港到屯門醫院求醫,在急症室隔離病房等候轉病房逾6個半小時後不治,死因裁判法庭第4日研訊,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學系專家今作供指,事主病情嚴重,由被送至屯門醫院至在急症室分流的過程,死者得到的醫療服務可接受,但他有可能是在急症室隔離病房內死亡數小時後才被發現。他稱醫護當時可能低估事主病情的嚴重性。

急症系專家指死者或被發現前2至3小時已死亡

死者為黃潤全,2021年8月18日在屯門醫院急症室9A病房死亡。

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學系臨床教授及系主任Timothy Hudson Rainer作供,他寫的報告指,根據紀錄,黃的口部及口罩有大量血液、下巴緊鎖、出現屍僵;而最有可能導致黃出現這些癥狀的原因,是在他死後,腹部的內容物即時經口部排空。他說屍僵則會在死後2小時出現、持續24小時,因此黃可能在被發現的2至3小時前,已在9A病房死亡。

死者家屬到庭旁聽。
死者家屬到庭旁聽。

直接死因為急性腹膜炎、小腸穿孔、及T細胞淋巴瘤

林官昨(17日)提到,法醫證據顯示死者因T細胞淋巴癌引致小腸穿孔,引發急性腹膜炎致死。他今引述法醫指,黃的直接死因是急性腹膜炎、小腸穿孔、以及T細胞淋巴瘤,問Rainer是否同意。Rainer指同意這是直接死因,只是不肯定是否涉及「即時死因」,因為如新陳代謝不正常、高血鉀等即時死因,很多時會導致病人死亡。林官再問Rainer,是否同意黃是自然死亡?Rainer稱同意。

建議醫護定期親身監察病人 覆核嚴重及緊急性

死因裁判官林希維問Rainer,是否可向醫管局及屯門醫院提供建議? Rainer向醫管局、尤其是屯門醫院提出建議,包括應覆核黃個案的嚴重性及緊急性;黃需接受定期監察,如定期監察心跳,用iPad監察絕對不足,稱無論是否用iPad監察、即使急症室病房是否有安裝玻璃方便醫護看到病人,若沒醫護親身入房查看病人情況,這也是沒有分別的。他稱即使醫護一小時看黃一次也不足夠,須定期監察,認為醫護「睇漏」黃這個案的嚴重性。

林官問Rainer,他建議全部與黃一樣在急症室被分流為第三類病人(急症室病人分第一至五類,第一類最嚴重)都應以醫療儀器持續監察,還是只有像黃這種情況的第三類病人有此需要? Rainer答,只有像黃這種情況的第三類病人才需要以醫療儀器持續監察,因為第三類的範圍很大,而黃處於第二類及第三類的邊緣。Rainer指,定時監察包括使用心電圖儀器(ECG)、檢查血氧量,即定時檢查病人的維生指數,確保他們仍然生存。

庭上透露醫護連續6小時未看望死者

Rainer在提供建議時指,在事發當日的下午2時至8時之間,完全沒有醫護檢查完黃之後填寫的醫療紀錄,建議醫院改善紀錄方面的問題。林官回應稱,但在上述時間內,的確沒有醫護看望過黃,所以這與紀錄方式無關,Rainer同意。Rainer建議醫院為像黃這類病人進行緊急電腦掃描檢查、以及就病情諮詢內科及外科的意見。他也建議醫護為黃這類病人進行基本血液檢查,因為像黃這樣有癌症、心跳快、腹脹的病人,必須接受血液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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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急症室醫生能明確診斷機率不到一半

Rainer建議醫護討論急性腹膜炎及小腸穿孔的常見病徵、以及不尋常的表徵,例如急性腹部問題多有腹痛,但癌症會令病人出現不尋常表徵,因此醫護應討論,令大家理解病情的嚴重性。

Rainer的報告提及,不鼓勵急症室醫生為病人做盡一切,因為在那種環境下是不可能做到的,在他看來,急症室醫生作出明確診斷的機率不到50%。 他在庭上表示,疫情帶來焦慮,當時醫院也設有應對疫情的程序,令醫護不能正常處理個案;他不是在說這是藉口,但這情況的確令醫院運作不太良好。

進行新冠病毒檢測不是延遲上房理由

Rainer的報告提及,黃在被分流後的36分鐘內獲醫生接見,情況是可接受,但由於包括血液檢查報告在內的臨床資料有限,他不能評估延遲提供醫療服務是否導致黃死亡。報告指,紀錄顯示醫院內沒人要求黃進行新冠病毒檢測,但即使醫院政策有此要求,也不是延遲提供急症服務理由,為此延遲「上房」是不合理。

同意黃有阻塞性心臟衰竭等問題未必適合以手術修補小腸穿孔

他在庭上回應文大狀的問題指,電腦掃描檢查不屬於急症室的基本檢查項目,但從黃的情況來看,醫護應為他做這個檢查,否則就是錯誤的決定。他表示有兩種方法可診斷病人是否有小腸穿孔或急性腹膜炎,即電腦掃描檢查或直接手術診斷,但他同意指黃有阻塞性心臟衰竭、左心室肥大、糖尿病、曾中風,因此未必適合做手術修補小腸穿孔。

死者專程回港治病卻死得突然家人痛心

死者的長姊陳詞指,死者生前對香港醫療有信心,所以才回港醫治,但入屯門醫院不久便身亡,令她心痛,死者甚至什麼遺言也沒留給家人,包括兒子。長姊稱,醫院提出人手不足等原因,令家屬難以接受,但她多謝法官及證人提出資料及證據。

文大狀陳詞時提及黃病情嚴重、斷症限制、醫院在疫情期間以及人手方面的限制。他代表醫管局感謝陪審員聆聽相關證供。

林官先就涉及法律原則及案情部分引導陪審員,並稱他明天將再處理關乎裁決的部份。

案件編號:CCDI-1035/2021(SH)
法庭記者: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