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去年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仍在還柙的鄒幸彤申請加入訴訟,早前被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絕。鄒幸彤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副庭長朱芬齡今午頒下判詞,拒絕鄒幸彤的申請,並下令鄒須支付律政司10萬元訟費。

申請人鄒幸彤,她申請以「與訟方」身份加入訴訟。在《願榮光》禁制令訴訟中,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進行相關禁制行為的人」,當中禁制行為是指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

鄒非申請以「被告」身份加入訴訟應引用另一條文

判詞指出,鄒倚賴《高等法院條例》第2條與訟方(party)的釋義,指「包括每一名就任何法律程序獲送達通知書或出席法律程序的人,即使其姓名或名稱並非列於有關紀錄之上」,而她在去年6月曾被送達令狀,及去年7月認收令狀及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兩位上訴庭法官認為鄒的說法並非合理可爭辯,指鄒在6月21日曾透過律師向律政司傳真擬抗辯通知書,所以律政司其後才會向她送達令狀,並以為鄒擬以「被告」身份反對禁制令;然而鄒並非申請以「被告」身份加上訴訟。

替代送達命令不會令反對禁制令者成「與訟方」

鄒又指,律政司禁制令是「針對全世界(contra mundum)」,其相關刑事法律適用於全港所有人。惟法官認為,如果鄒並非案中任何一方,卻受禁制令影響,應循《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申請介入訴訟,但鄒沒有提出。

雖然鄒另指法庭拒絕其申請是與「替代送達命令(Substituted Service Order)」產生矛盾,但判詞指該命令是案件管理性質,並不會使反對禁制令的人士成為「與訟方」,其作用是令到有意反對的人士能以合理價格取得相關文件,使其能到法庭提出反對理由,令法庭得以考慮該人應否參與在訴訟當中。

法庭故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下令鄒幸彤須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CAMP38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