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醫生梁錦聰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誤發2枚催淚彈到其尖沙嘴住宅及診所單位內,引起火災及造成破壞,遂入稟高等法院向警方追討賠償逾672萬。醫生早前向法庭申請傳召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作供及提供投擲催淚彈的警員名字但被聆案官拒絕。他再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今頒判詞駁回其上訴,解釋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當日並不在場目擊事件,傳召出庭無助審訊,只會浪費訟費及時間,上訴時再次爭拗只是濫用程序,下令醫生支付3.8萬元訟費。
原告為梁錦聰,沒有律師代表;被告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判詞指,警方當日低角度向街上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但示威者沒有被驅散,反而向警方防線投擲催淚彈殼等硬物,警方並不知道涉案2枚催淚彈是如何扔入涉案單位的窗戶。梁錦聰要求警務處處長蕭澤頤錄取證人口供及在必要時出庭作供,披露開槍發射涉案催淚彈入屋的警察姓名,要求曾於2020年1月13日申請手令以檢取涉案催淚彈、名為Tsang Hung(譯音:曾雄)的警察,開槍發射涉案催淚彈入屋的不知名警察,錄取證人口供及在必要時出庭作供。
法官歐陽桂如指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在案發當日根本不在場,只是委託警察到示威和非法集結現場維持秩序,無法分辨是誰開槍發射涉案催淚彈入屋,僅能依賴下屬的報告履行職責。督察楊國棋(音譯)當時當地下令發射涉案2枚催淚彈,但梁錦聰認為楊的證供不足,與他要求警務處處長蕭澤頤錄取證人口供並無關係。
法官認為梁錦聰雖然無意羞辱警務處處長蕭澤頤,但傳召並非目擊者的處長出庭,無助解決審訊議題,只會浪費訟費及時間。梁錦聰希望處長蕭澤頤解釋為何經過3年調查仍未查出涉案催淚彈如何爆窗入屋,質疑案件或涉偽證。法官指處長無法識別出發射涉案催淚彈的警員,申請手令的警察曾雄也只是調查「縱火」事件,事發當日也不在案發現場。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