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天后梅艷芳胞兄梅啟明,去年9月入稟區域法院向銅鑼灣「水門雞飯」餐廳追討疑因工傷而拖欠的工資等,被法官裁定敗訴、並須向餐廳支付4.7萬元訟費。梅啟明早前向區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及要求擱置訟費,再次遭拒。暫委法官汪祖耀今午頒下判詞,指梅啟明應直接向上訴庭申請逾時上訴許可,而且他提出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成功機會;另下令梅啟明須再支付2.5萬元訟費。

原告為梅啟明,被告為GOODWILL CATERING MANAGEMENT LIMITED。

判詞指,梅啟明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毋須回到區域法院提出,而是應直接向上訴庭提出,加上梅啟明的申請已逾期42天,雖然他沒有律師代表、也不了解上訴申請的程序及時限,但這不構成良好的逾期理由,梅啟明作為與訟人,有責任主動了解相關法律程序及時限。

判詞續指,梅啟明擬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他今年5月曾見過勞工處的醫生,得知勞工處將於6月判傷,故要求法庭根據最新的醫生工傷報告作為判定理由,但法官早前已考慮過梅啟明向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作出的聲明、相關醫療報告及事發時閉路電視片段,法官認為梅啟明的上訴並沒有成功機會,也沒有提出良好的理由為何法庭應擱置訟費命令。

梅啟明在案中稱因廚房蒸飯時滑倒、肩頭撞地,不醒人事及左胸口瘀傷。惟法官認為事件相當可能是梅啟明本身患頸椎退變症所致,故撤銷其申索。

案件編號:DCEC191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