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35+顛覆案等被還柙的鄒家成,涉於去年5月將未經懲教人員檢查的投訴表格交給30歲女助理律師,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因而遭國安處拘控。2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2人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鄒家成維持還柙;女被告續准保釋。
27歲被告鄒家成及30歲助理律師胡詠斯,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辯方引《監獄規則》爭議涉案表格非未經授權物品
兩名被告在審訊中均沒有作供,辯方爭議涉案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是否屬未經授權物品,並指根據《監獄規則》第47(4)條「……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
徐官裁決時指,須整體及全面地詮釋法例,應顧及整個規例的法律框架和立法原意,而懲教署除了確保囚犯的權利,同時需要對囚犯有嚴格規管,包括通訊及探訪,為了維持監獄保安及達致有效管治監獄,署方制定相應的內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和不可或缺。
官指條例不可能延伸至繞過懲教安檢
徐官續指,規則限制懲教人員不得閱讀涉案表格內容,這保障了囚犯的申訴權利,而規則在平衡囚犯權利時,亦須配合監管囚犯的原意。徐官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與《監獄條例》第18條並無衝突,因為懲教檢查後、必然會准許囚犯寄出信件,第47條也不可能延伸至繞過懲教安檢及經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上述行徑亦無疑會破壞監獄保安檢查制度。
辯方力陳第47條有「須」一字,故涉案表格是已獲授權,任何人都可以帶離監獄。惟徐官指參考案例,包括蔡玉玲案的終審法院案例,「須」字並不代表條文責任是絕對。
信懲教人員有向鄒家成解釋文件安檢規定
對於兩名被告是否知悉涉案表格未獲授權,徐官信納懲教人員有向鄒家成解釋,指出要經懲教安檢及不可交給第三方,而鄒家成收柙時亦獲派發《在囚人士須知》小冊子。
此外,徐官翻看懲教探訪室閉路電視片段,觀察到當日懲教記錄兩人交收的文件後離開會見室,鄒隨即向胡示意,胡便將一份文件遞給鄒,鄒偷偷地將涉案表格夾入文件及交回給胡;過程中,胡目睹鄒夾入涉案表格及兩人有互動,胡事後也沒有通知懲教,徐官認為兩人知悉文件未獲授權,他們有共同意圖及各司其職,故裁定2人罪成。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