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1天審訊,控方開始作結案陳詞,指「串謀」即不合法協議,毋須各同謀者均得悉各人崗位,只須知道行動最終目的;而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一罪,控方認為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已屬恐怖主義行為,此罪不需與12月8日行動、槍械和炸彈有任何關係。
今早開庭後,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解釋因早前需要處理事項較多,故未能如期於上星期四開始結案陳詞。
控方其後進行陳詞,表示陪審團角色是事實唯一裁斷者,可透過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狀態,根據自己人生經驗等從一系列不同證供中選擇性相信。
控方結案陳詞指「串謀」罪行只需各人知最終目的
控罪方面,控方指首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中註明「訂明標的」,即是把炸彈置於公眾地方或政府建築物,意圖令人死亡或身體遭受嚴重傷害;第2項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與首罪相似,但是寫明「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第3項控罪為謀殺,只需有意圖令對方可能受到嚴重傷害便已足夠。
至於籌集資金一罪,控方稱是以資金意圖作恐怖主義行為,控方認為擲汽油彈、破壞公眾設施已屬恐怖主義行為,此罪不需與12月8日行動、槍和炸彈有任何關係。控方續指,控罪中提到「串謀」,即不合法的協議,以和團隊打劫銀行為例,有人買槍、有人踩點,但不會白紙黑字寫下協議這般愚蠢,可以透過訊息紀錄,而加入協議者不需要得悉每個人的崗位,只需知道目的是打劫銀行。
控方稱刑事審訊中,陪審員除了要聆聽法官指引,還要考慮控辯同意事實。控方引述同意事實,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賴振邦由9月16日自香港前往台灣,9月30日返港。而從賴振邦拘捕之時檢獲的電話中,可見line的對話由9月27日開始,電話持有人曾稱「呢幾日訓練好攰」、「hi I am bobby」,以及賴在彰化(證供提過軍訓地點位於彰化),而以上訊息是「當時當地」被紀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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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李家田聲稱虛構錄影口供內容與專家分析吻合
控方指,被告李家田最遲被捕,他在庭上被盤問較長時間,講述了被拘捕時的遭遇,控方質疑李家田作錄影會面時的神態是否像曾被毆打,李家田稱警方因案中3支槍「唔對數」而威逼李招認,但控方稱3支槍早已在李家田被捕前檢獲,包括同謀者吳智鴻家中、摩星嶺、槍手蘇緯軒手中,而且如按李家田所說,警員要求他記住涉案人物的名字,但李家田在錄影會面中卻無道出任何人的全名。
另外,李家田在錄影會面承認吳智鴻把一支槍放進膠袋後交予他,李家田再放到自己的綠色袋中,李家田在庭上稱有關內容純屬虛構。控方引述專家供詞指,檢驗綠色袋時並未發現存有子彈火屑,其中一個可能性是槍枝先被膠袋裝好,控方強調李家田聲稱「虛構」的內容竟與專家檢驗結果吻合。
控方指警方在12月9日黃昏於華仁書院找到炸彈,雖然盛載炸彈的筲箕看似較小,但引述軍火專家報告指炸彈威力可造成400米範圍的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另當日到場檢查爆炸裝置時,嗅到濃烈燃油氣味,炸彈以保鮮紙、膠紙包裹,爆炸裝置內均有經改裝之手機,手機裝置會產生熱力,致產生爆炸衝擊。彭軍壕曾供稱組裝炸彈時有電芯盒融化,等待賴振邦到場協助時與吳智鴻抽煙,控方引述同意事實,警方在華仁找到兩個DNA來自吳和彭的煙頭, 遂引證了彭的說法。
庭上證據、閉路電視片段與認罪被告彭軍壕證詞吻合
控方指根據紀錄,彭軍壕與吳智鴻12月7日到達華仁書院,1500時離開華仁, 吳智鴻於2111時致電予彭稱已再次到達華仁,賴振邦於2252時又致電予吳,數分鐘後吳又打電話,而根據吳在2357時傳訊給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表示完成組裝小炸彈,並再度離開華仁,前往薔紅餐廳。控方表示根據證據、閉路電視,與彭稱賴振邦在12月8日前協助完成組裝炸彈的證詞吻合。
控方說辯方稱黃振強「爛賭」、不可信,黃想「拎最多著數」、「認威」,而隊內事情很多由黃「揸主意」,控方不否認廿歲出頭男子,原先從事搭棚工作,突然有百多萬湧入,因而「賭大咗」,控方指黃是認罪後給予口供的人,而陪審員可「信一部份、唔信一部份」。
根據黃振強證供,2019年8月屠龍小隊成立,吳智鴻或因屠龍小隊是勇武派,故想拉攏他們,吳稱可以找到槍和將有軍訓,被告張銘裕透過黃振強表示對軍訓有興趣,8月27日私下聯絡吳,期間吳向張銘裕提到「之後可能玩暗殺」,控方指出除黃外,張銘裕與吳有獨立私訊,而且是屬於本案早期。
群組提及製炸彈試爆並已準備槍械
其後出現「行山討論區」,吳智鴻群組中說「試嘢嗰日我整埋炸彈過嚟試」、「爆到就大手整」,賴振邦曾回應「用咩物料整」、「係咪要幫手整?」,控方指出此階段已準備槍械和炸彈,與黃振強和彭軍壕證供吻合。
11月14日,賴振邦在「台灣按摩旅行團」提及「爆lab」,群組中亦有一些化學物品的相片,彭軍壕早前供稱賴振邦找學生組隊,先後兩次到城大實驗室偷竊化學物品。
本案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