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3人認為原審裁判官亦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早前上訴失敗。3人不服,質疑大量文件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遮蓋內容,剝奪了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今早於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明年1月8日審理。

左起鄧岳君和徐漢光有份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子豪攝
左起鄧岳君和徐漢光有份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子豪攝

終院開庭即指傾向就「外國代理人」元素批出上訴許可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開宗明義,指終審庭細閱雙方書面陳詞後,傾向就3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同一人」測試即受禁人若不上訴或提出司法覆核,則被控時不可質疑禁令違憲);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

鄒幸彤稱至今不知被指代理哪些外國組織

鄒幸彤親自行事,陳詞指支聯會被定性為「外國代理人」,然而整個審訊中被告完全沒有機會回應反駁,時至今日仍然不清楚被指稱的代理外國組織為何,而定性絕對可以建基於主觀基礎而不受監管。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質疑審訊不公,解釋原審過程中辯方一直質疑程序不公,大量文件內容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遮蓋,辯方無法得悉內容,甚至不知道被指控的內容為何。

上訴方認為應由另一裁判官先處理PII內容

彭耀鴻續指理應由另一名裁判官先另行處理PII內容,而非原審裁判官。李義法官提到原審裁判官曾表明PII內容本身並非證據,控方尚需舉證證明,彭耀鴻同意,惟指出當原審裁判官看過PII內容便無法逆轉。法官林文瀚再回應指情況正如主審法官經常都要在審訊前處理被告招認可否呈堂,若招認不可呈堂法官便會視若無睹。彭耀鴻反駁指法官和控辯雙方一般會知道被告招認內容為何,然而本案中唯獨是辯方毫不知情,無從回應,李官同意這類情況或妨礙自然公正,彭耀鴻遂指因此應先由另一名裁判官處理PII內容爭議,其後才開始實際審訊。彭耀鴻又指被告不知道被指控的內容為何時根本無從回應,被剝奪了公平審訊的權利。

控方指應考慮《香港國安法》立法首要目的在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無論由一名裁判官一同處理還是兩名裁判官先後處理PII內容爭議和實際審訊也好,辯方不知道PII內容的話回應都別無二致,故不成問題,因此真正爭議在有否公平審訊。萬德豪續指要考慮《香港國安法》立法意圖,其首要目的在預防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若要有效執行行事便須果斷及時。李義法官反駁即使如此,行事仍要符合法律要求,控方仍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不只是懷疑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萬德豪回應指要考慮到警方調查權,搜證時只需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林官反駁條文內含制衡機制,須平衡調查權力和基本人權。

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排期明年1月審理

終審庭最終就上述首3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另亦就PII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批出上訴許可,駁回其餘事項,並排期至明年1月8日審理。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前支聯會常委梁錦威與陳多偉早前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同樣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3個月,兩人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FAMC14/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